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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研究 17期 | 关于电梯安装款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司法实务认定

发布日期:2023-09-15

本文作者 | 肖雅珊

摘 要:伴随电梯在现代社会的普及,电梯安装款的性质认定也成为法律实务中的常见问题,本文致力于为电梯安装款认定问题在法律框架下提供一个合理的解决思路。

01问题的提出

电梯作为现代建筑的标准组件,其角色与位置已有了显著的变化,从一个简单的附加设施变为与建筑物整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种转变激起了对于电梯安装是否应纳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一法律机制的探讨,其中涉及一个核心问题:电梯安装合同应如何定性?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电梯安装合同的定性存在分歧,在不同的地域倾向于把电梯安装合同认定为不同的性质,这种分歧不仅揭示了这一问题的复杂性,而且表明了该问题需要更深入的探讨和解析。

02电梯安装合同的性质问题

在本项研究中,我们运用Alpha系统统计和分析了涉及“电梯安装款”的法律案件。根据检索结果,以承揽合同纠纷为案由的案件共1162件,而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案由的案件共568件。而需注意的是将电梯安装合同定性为承揽合同的案件数量自2019年开始逐年下降,定性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案件数量则相对保持平稳。

(1)司法裁判实务梳理

典型案例一:(2022)川2022民初2836号

法院认为,对于原告主张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由于电梯安装属于特种设备安装,属于建设工程中的设备安装工程,系整个建设工程的一部分,对于原告主张在其承建的电梯安装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本院予以支持;但是,原告就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主张优先受偿的,本院不予支持。

典型案例二:(2022)闽0802民初10320号

法院认为,电梯安装工程属于配套工程,不可单独拍卖并折价处理,作为主体结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为建设工程的一个组成部分,因而电梯的安装及施工活动属建设工程范畴。本案中,三菱X分公司与H公司签订的《某二期电梯设备安装工程合同》及补充协议,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合法有效。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建设工程承包关系,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电梯安装工程价款纠纷,依法应定性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建设工程中优先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典型案例三:(2020)闽0425民初247号

法院认为,因A公司在向B公司购买电梯设备的同时,将电梯安装工程一并承包给B公司安装,实质上双方之间除了买卖合同关系外,还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规定,即使B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也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的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而不能对整个主体工程主张优先受偿。故B公司主张对A公司所开发的坐落于大田县房屋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根据结算书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购买电梯的货款已经全部付清,本案讼争的款项属电梯安装尾款,故本案案由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当,应予以纠正,应定性为承揽合同纠纷。

典型案例四:(2022)辽0112民初5051号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沈阳某中央广场二期59#-60#、64#-67#楼电梯设备安装工程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之间形成了真实、合法的承揽合同关系,双方均应履行各自义务。关于原告要求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不符合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法律规定。

(2)法律分析

通过深入剖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我们发现电梯安装合同的性质实际上应该被纳入建设工程合同的类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第二条明确指出,所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在第二条进一步阐明,建设工程覆盖了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等方面,这显然包括了电梯——一种特种设备的安装工程。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安装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工程公司负责,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承包方必须具有国家相关机构认证的相应资质。相比之下,承揽合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的民事主体没有特别要求,对于承揽人的资质也没特别要求,承揽合同关系的建立完全基于双方的意思自治。

因此,笔者认为电梯安装合同在性质上更接近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非一般意义上的承揽合同。

03电梯安装款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1)司法裁判实务梳理

典型案例:(2020)闽04民终960号

法院认为,电梯安装工程属于配套工程,不可单独拍卖并折价处理,作为主体结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必须与主体结构同时设计,同时施工,且该配套工程一旦施工完成,就固化在整个项目中,其价值也蕴藏在整个房地产项目上,成为商品房价值或主体结构工程价值高低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故应当将电梯安装工程归属到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整体上对待,不应片面分割。电梯安装本身为建设工程的一个组成部分,因而电梯的安装及施工活动属建设工程范畴。本案中,C公司与H公司签订的《电梯设备安装合同》,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合法有效。C公司与H公司之间形成的是建设工程承包关系,双方在履行中发生的电梯安装工程款纠纷,依法应定性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建设工程中优先权的相关法律规定。一审判决将本案案由定为承揽合同纠纷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本案中,H公司与C公司于2019年11月10日进行结算,签订的《结算书》确认H公司应付给C公司案涉电梯设备安装工程尾款999250元,《结算书》生效后15日内,H公司应当向C公司支付双方确认的工程尾款数额。故C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向一审法院主张安装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并未超过法定期限。因此,C公司主张的案涉工程款就H公司所开发的坐落于大田县房屋折价、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请求成立,予以支持。

(2)法律分析

笔者认为,电梯安装工程虽不属于主体工程,但已与主体工程融为一体,在性质上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电梯安装工程的承包人应可以与主体工程的承包人一并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但需明确其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是符合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相应要件。

首先是主体要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即是,电梯安装款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前提为电梯安装的承包人直接与业主签订电梯安装工程合同时,承包人应享有优先受偿权;若承包人与总包直接签订电梯安装工程合同其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其次是时间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款之日起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公布,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也即是,电梯安装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条件为:(1)承包人直接与业主签订电梯安装合同;(2)承包人需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最长不超过十八个月。

04结 论

电梯安装工程应被视为建设工程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不仅实质上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合同性质也应当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非一般的承揽合同。这不仅有利于保障电梯工程的安全和质量,也有助于维护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需明确的是,在确认电梯安装款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之前需确保其符合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相应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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