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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坤:“产学研”合作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分析

发布日期:2020-07-27

  一、什么是产学研

      产学研即企业、学校、科研机构等相互配合,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强大的研究、开发、生产一体化的先进系统并在运行过程中体现出综合优势。

      简单来说“产学研合作”是指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之间的合作,通常指以企业为技术需求方,科研院所或高等学校为技术供给方之间的技术合作,其实质是促进技术创新所需各种生产要素的有效组合。

      二、如何开展产学研合作

      目前我国开展产学研合作最常见的方式是技术转让和委托开发。在技术委托开发中,通常是企业和高校共同开发或者企业委托高校开发某项技术。

      以湖南大学与湖南明和光电设备产学研合作项目为例:湖南大学是一所理科基础坚实、工科实力雄厚的综合性全国重点大学。湖南明和光电设备有限公司是湖南地区一家专业从事LED灯具、LED电子显示屏研发、生产及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双方合作的《高效节能大功率LED灯具在建筑节能中的研发与运用》产学研项目是湖南省科技计划支持项目。

      通过该项目的实施,在项目产业化实施以来,已累计实现项目产品销售收入3200万元,实现利润350余万元,项目经济效益显著。该项目通过将高校科研成果转化为企业现实生产力,实现了项目的经济效益,发挥了科学技术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产学研合作初衷,同时解决了行业共性关键技术,提升了大功率LED灯具的节能降耗水平和使用寿命。

      与此同时,湖南大学充分发挥高校人才优势,通过该项目的实施为企业提供和培养了专业人才10余人。该“产业研”项目比较典型地体现了产业与学校的相互配合,体现出双方的综合优势。

      三、产学研合作中可能存在的常见法律问题

      现实中,虽然产学研合作成功的范例比比皆是,但也频频出现纠纷,导致项目停滞,甚至闹上法庭的情况。产学研合作中的法律问题常见于合作合同违约、产学研合作的知识产权成果归属和收益纠纷。

      1、产学研合作合同违约

      案例1:清华大学作为我国的一流学府,具有庞大的师资力量,雄厚的科研实力,很多自身科研实力不足的企业都希望可以借助名牌大学的优势,来增强企业技术竞争力,并从合作中获得项目品牌背书,形成名牌效应,促进项目后期推广。

此前,某公司就基于大学炊事型柴能炉有异味、有焦油残留和操作不方便等技术缺陷,对“炊事型柴能炉4种燃料一次性装料”技术开发问题与清华大学签订了《技术开发合同》,约定清华大学设计出燃用棉杆的炊事型柴能炉的全部制造图纸和控制方案,形成炊事型4种燃料的产品设计的完整资料,由该公司进行样机制造。

      在该公司与清华大学科研合作中,该公司认为清华大学交付的技术项目图纸和《阶段性成果说明》不能满足合同的目的和要求,所以以“不安抗辩”拒绝支付下阶段的开发费用。

      清华大学认为自己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双方就下阶段开发费用发生纠纷。北京仲裁委于2015年12月裁定该公司履行付款义务。后清华大学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该公司则向法院申请了不予执行申请。最终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强制执行。

 案例2:上海浦继电气有限公司曾与西安某大学签订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约定浦继公司委托该高校研发“高压脉冲强磁场电源”项目,浦继公司一次性支付给该高校研发经费和报酬300万元,该高校完成了设计方案并交付研发成果包括:图纸、资料一套,样机一台。但浦继公司却以研发成果达不到技术指标,样机的交付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某高校认为浦继公司所写的合同说明的描述不清晰,自己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基于双方对于技术指标有明确的约定,某高校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交付的图纸、资料和样机符合这些技术指标,某高校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向上海光机所交付样机系按照浦继公司的指令进行;故不能认定该高校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交付图纸、资料及样机的义务,该高校的行为构成根本性违约;从而支持了浦继公司要求解除合同,要求其承担返还全部研发费用、报酬300万及相应的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

      案例3:武汉某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武汉某大学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中,双方《专利权转让合同》第三条约定,武汉某大学作为转让方,其向某电力公司提交的技术资料主要包括发明专利请求书、说明书、专利证书原件等;第六条约定有关技术秘密的转让系由某电力公司与发明人进行协商后,由发明人与某电力公司另行签订合同;第九条约定某电力公司应在合同签章之日起五年内分批支付剩余的专利转让费1400万元。

      后因某电力公司以对方未交付技术秘密为由,通知武汉某大学解除合同,且不再依约支付剩余专利转让费,武汉某大学遂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武汉某大学已履行专利权转让义务,也并非交付技术秘密的义务主体,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并不存在违约行为。判决某电力公司解除《专利权转让合同》行为无效,并向武汉某大学支付涉案剩余专利转让款1400万元及相关利息。

      后某电力公司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解除《专利权转让合同》,返还已支付的首付款10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赔偿损失。

      二审法院认为,涉案《专利权转让合同》第三条、第六条多处体现了某电力公司的合同意图,技术秘密交付与合同目的能否实现密切相关。且合同双方约定了由第三人向某电力公司履行相关合同义务的内容。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在涉案专利发明人未按合同约定向某电力公司交付相关技术秘密的情形下,武汉某大学应向某电力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据此改判作出了对某电力公司有利的终审判决。

      从三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产学研合作中,由于企业与大学在价值取向上的差异、经营情况的变化、外部市场需求变化等因素影响,以及在合作过程中出现的沟通不及时和技术成果的意见分歧,使产学研合作的顺利进行出现了困难和诸多纠纷。并且在个案中的双方对抗激烈程度、专业水平都不亚于其他合同纠纷。且往往因为其基础事实牵连到技术问题,因此司法程序解决纠纷难度更大。

      但因为双方法律关系的建立归根结底是合同关系,故在法律实质上都是合同纠纷,所以不论是产学研合作的委托方还是受托方,想要产学研合作顺畅,真正实现多赢的局面,都应该审慎签订合同,并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积极履行合同义务。

      2、产学研合作的知识产权成果归属和收益纠纷

      即使产学研合同顺利履行,技术研发也获得成功,但仍然有可能产生纠纷,知识产权的归属和收益问题也是产学研合作中容易引起纠纷的部分。

      原告永定土楼生态农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土楼公司)、厦门大学与被告金某某、庄某某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土楼公司与厦门大学签订《技术开发(委托)合同》一份,约定由土楼公司委托厦门大学研究开发中药墨旱莲的提取及调血脂作用研究。其中,金某某、赵某某、邹某亩和周某某为该项目的研发人员,合同有效期限为2011年6月30日至2013年6月30日。后土楼公司发现其委托厦门大学开发的“墨旱莲的新用途”技术被庄某某、金某某两位自然人于2011年10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发明专利,并于2012年2月22日公开。

      土楼公司认为“墨旱莲的新用途”知识产权归委托方土楼公司和受托方厦门大学共同所有,金某某、金某某对“墨旱莲的新用途”不享有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同时,金某某、赵某某还违反《技术开发(委托)合同》有关保密约定,擅自将研究开发的技术揭露给金某某等,严重违反《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约定,侵犯了土楼公司合法权利,带来了巨大经济损失,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告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查明事实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墨旱莲的新用途”发明专利的申请权属原告永定土楼生态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厦门大学共同所有。原告终于获得了应当归属自身的专利申请权。

      我国现行专利法第八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在厦门大学的案例中,双方《技术开发(委托)合同》是可以约定专利申请权属于双方任意一方或双反、或者第三方。如果没有约定则应属于实际完成技术开发的单位。专利授权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有多个专利权人的情况下,除非有协议限制,每个专利权人均可以自己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权,但所获得的收益应该在权利人之间分配。

      四、结语

      为更好地推进产学研合作,就要重视产学研自身特点和法律风险防控,防范合作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防止纠纷扩大,并可以在产学研合作中引入专项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来防范相关法律风险和纠纷。

      可喜的是,企业和高校也逐步意识到产学研合作中法律服务的重要性。例如南方科技大学SUSTech-2019-026 产学研项目就引入了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并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引入专业法律机构助力产学研合作展开,并取得了积极的效果。



      作者:刘坤律师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法律部副部长

      ◆律师、专利代理师

      ◆2年技术工作经验和10余年知识产权法律工作经验

      ◆代理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行政确权、无效等案件逾2000件;

      ◆从事知识产权诉讼8年,代理各类型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数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