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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已建立部级负责人出庭应诉机制

发布日期:2015-05-07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已于5月1日实施。作为纠纷高发、多发的国土资源部门该如何实施这部法律?国土资源部今天发出的通知透露,该部机关己率先建立并实施国土资源部负责人或者司局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国土资源部在今天发布的《关于贯彻实施

      切实规范征地程序 确保被征地农民知情权

      “国土资源纠纷高发、多发,如征地补偿安置、矿业权和土地产权处置等纠纷都大量存在。”国土资源部表示,有效解决行政争议,需要引导和支持公民法人通过行政诉讼依法维权,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构建和谐有序的国土资源管理秩序。

      新行政诉讼法在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对明显不合理行政行为的审查,对于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无效。

      对于法律的这一规定,国土资源部提出,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享有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各项行政权力纳入法治化管理,严格遵守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同时,要注重权利保护,将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作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自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新行政诉讼法将确认土地、矿藏、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的决定以及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等纳入受案范围;同时,规定了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等,并首次明确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查据以作出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从而赋予了人民法院就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的司法裁判权。

      对此,国土资源部要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从保障农民权益出发,切实规范征地程序,全面推进国土资源政务公开,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要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严禁规范性文件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和违法限制、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

      对生效法院判决存疑的可与人民法院沟通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确定了复议机关共同被告制度,即规定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为执行法律的这一规定,国土资源部要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全面规范和完善行政复议工作,纠正对行政复议工作认识上的偏差,切实解决机构不健全、领导重视程度不够、案件审理干扰多、纠错难、执行难的问题。要督促被申请人按照法定时限履行答复义务,逾期答复的,应当依法撤销;要严格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该撤销的坚决撤销,该确认违法的坚决确认违法。

      国土资源部明确,在共同被告案件中,原行政行为作出机关的相关业务机构负责对行政行为进行答辩和应诉,复议机关的复议机构负责对复议决定进行答辩和应诉;复议机关决定改变行政行为引起诉讼的,复议机构负责对复议决定进行答辩和应诉,相关业务机构协助办理;直接对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关业务机构负责答辩和应诉,复议机构协助办理。

      此外,国土资源部还提出,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对在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中遇到的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履行可能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损失等情形。”国土资源部明确表示,应当及时与人民法院沟通。

      将考核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

      配合新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国土资源部明确,从今年5月1日起,该部机关率先建立并实施国土资源部负责人或者司局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同时,国土资源部要求,对于两类案件即“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败诉,二审开庭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法制机构认为负责人出庭应诉更有利于化解争议的行政诉讼案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为保障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落到实处,国土资源部明确提出,要将行政应诉相关情况特别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指标考核体系和绩效考核体系。

      “随着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国土资源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将呈逐年上升的态势。”在做出这种判断的同时,国土资源部要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和工作需要,充实、配备行政应诉人员,保证行政应诉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要定期对行政应诉人员进行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保证行政应诉人员应诉能力与案件审理相适应;要全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聘请律师、法学专家作为法律顾问,代理出庭应诉和指导、协助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对于重大、疑难、涉及重大利益调整和涉外的案件,应当由法律顾问进行研究和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