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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5月1日起正式实施立案登记制

发布日期:2015-04-29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顾伟强于28日表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规定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

      “《实施细则》着重在当事人起诉材料受理、登记立案、不予立案裁决和上诉、复议救济等四个环节进一步明晰一线立案法官的操作标准,要求全程留痕、全程透明,以此作为检验立案工作质量和考核立案工作的依据。”顾伟强说。

      据悉,《实施细则》是指导上海市法院开展登记立案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就登记立案的适用范围、登记流程、登记材料、认定标准、配套机制、立案监督、队伍建设等具体操作问题作出了规定。

      《实施细则》明确,登记立案实施后,适用范围是:当事人向一审法院提起的民事、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申请和国家赔偿申请。上海市各法院立案部门收到起诉材料后,对于符合法律规定起诉条件的当场登记,予以立案。

      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均编立“收”字号登记,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对编立“收”字号的起诉材料,在法定期限内,根据案件的类型及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立案、不予立案、要求补正的决定。

      “实施立案登记制后,案件可能会有较大增幅。”顾伟强说,今年1月至3月,上海市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收案数已同比增长16.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