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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案件辩护体会

发布日期:2020-03-18

      2019年10月,由王金峰律师、邱文锋律师担任辩护人的F某某涉嫌行贿一案,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在两位律师的努力下,为当事人在最初量刑建议基础上减少两年七个月的刑期。法院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

      基本案情

      F某某涉嫌行贿罪一案,在该地区影响较大。两位律师介入后,经过对案件的仔细研究,根据《刑法》、《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促使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监察机关移送起诉F某某行贿金额为120万元,两位律师深入挖掘辩护点,为嫌疑人减少起诉金额20万元,并依法提出应予从宽、从轻处罚的全方位辩护意见。在与检察机关、法院的沟通中,两位律师运用裁判者思维,张弛有度,为嫌疑人的从轻量刑提供全方位的辩护支撑。

      有效的辩护方案

      接受亲属委托之后,为最大限度维护嫌疑人合法权益,两位律师立即前往办案机关开展相关工作。

      第一步,促成了检察官对F某某认罪认罚的认定。两位律师向F某某沟通了解案情、解答其对案件的疑惑后,向其释明了现行刑事政策的规定。最后,F某某真心表达了认罪认罚的意愿。随即,两位律师与检察官沟通,向检察官汇报了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态度,检察官最终同意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轻处罚的意见。

      此阶段,两位律师分析了认罪认罚和不认罪两方面的法律后果,从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促使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为争取最好的辩护效果奠定了基础。

      第二步,两位律师通过详细阅卷,研究案情,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细致研究证据中对当事人有利的情况。本案中,两位律师发现其中一笔20万元的“行贿”款项存在争议。针对此笔款项,两位律师向公诉人专门递交了详尽的书面法律意见书,进行充分论证,并最终获得检察机关的采纳。随后,公诉人在向法院起诉时将此金额扣除。

      第三步,把握庭前会议程序,与检察官、法官有效沟通。本案因案情复杂、影响重大,审判长专门召开了庭前会议。两位律师据嫌疑人向监察机关退缴非法所得的事实,提出了有利于嫌疑人的另一减轻处罚情节,因为辩护有理有节,有关意见当场获得了检察官的支持和赞同。最终,主审法官在辩护律师和公诉人的一致建议下,对退赃的量刑情节予以认定。

      在法庭审理中,两位律师在认罪认罚和减少涉案金额基础上,重点指出了当事人具有符合《监察法》第三十一条、《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刑法》六十七条的从轻情节以及其他有利于当事人的相关辩护观点,将辩护观点予以适当延伸、扩展。经法庭综合考量,认定行贿人的行贿金额为100万元,但采纳辩护律师提出的从轻处罚意见,最终判处当事人F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被告人不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

      办案心得

      01 面对形势严峻的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应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和对司法规则的深刻了解,娴熟掌握刑法理论、各类司法解释、会议纪要,把握历史和当前的刑事司法政策。只有在对刑事司法精准把握的基础上,才能准确找出对当事人有利的情节。

      02 律师与检察官、法官,同属法律职业共同体,在刑事辩护中,不是对立关系,依法保持良好有效的沟通,能更有效地说服检察官和法官采纳辩护律师的观点,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03 有效务实的辩护观点,更能得到采纳,分步骤的辩护叠加,更能取得好的辩护效果。



王金峰律师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科硕士均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执业以来,先后为多家大型国有企业、多位民营企业家进行刑事法律服务,办理的多起案件都取得良好辩护效果。其中代理的敬某特大数额诈骗案,在侦查、起诉阶段均被认定为主犯的情况下,最终为敬某取得了缓刑的结果;代理的林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在当事人被逮捕后,先后会见当事人十余次,并多次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沟通,成功为当事人申请了取保候审,挽救了林某的企业。



邱文锋律师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1998年开始律师执业,业务涉及公司、刑辩、各类侵权、合同纠纷、家事等领域,长期从事法庭诉辩和法律顾问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善于处理疑难复杂案件,承办案件先后被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四川电视台、成都商报、成都电视台、各网络媒体等报道或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