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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业技能大赛典型知识产权维权案例——芯片发明专利侵权案

发布日期:2020-12-17

      专利侵权案件因为技术上比较复杂,导致法律事实认定更为困难。要理解和梳理清楚复杂的技术方案已经很难,同时还要运用更多的诉讼策略和技巧就更为不易了。本案涉及芯片产品侵犯发明专利权,又涉及反诉、确认不侵权诉讼、公证封存瑕疵、当庭演示等诸多难点问题,因此具有比较典型的探讨价值。

      01案情简介

      本案是原告甲半导体公司诉被告乙半导体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涉案。此前,原告曾以相同专利于2018年初起诉被告专利侵权,后该案原告未交诉讼费,按撤诉结案。2018年底,原告甲半导体公司再次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

      案件审理中,原告提供了《发明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附页》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及专利技术方案。同时,原告提供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购买被告芯片的发票、公证购买的产品及公证书,证明被告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事实。并对被告官网发布的某型号芯片的《用户手册》进行了网页公证,提供公证书。主张《用户手册》单独证明被告许诺销售的事实,《用户手册》与公证购买的产品结合证明被告制造和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事实。且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原告还向法院申请过证据保全。法院于2019年2月作出裁定,裁定保全被诉侵权产品4件。原告在法院下发该裁定后,却向法院邮寄了《证据保全放弃声明》,书面放弃了证据保全。原告这种看似信心十足的行为使得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压力剧增。

      被告主要抗辩观点:首先,原告当庭提交的公证购买产品,其公证封存不严密,可以在不破坏封条的情况下打开包装更换产品,即使公证过程当时确实从被告处购买了芯片产品,也不能确认当庭展示的产品仍为被告所生产和销售的。且被告产品均带有LOGO及型号信息,而原告提供的被控侵权产品上并无被告LOGO以及类似CMS89FTXXX等属于被告的规格型号等信息,进一步证明原告提交的产品与被告无关联。原告提供的被控侵权产品盒子包裹着印有“永豊银行”的白单,白单上手写“某某XXXXXXXXX 样品”字样,其中的型号“ XXXXX ”也与被告使用的型号格式不符,原告证据自相矛盾。虽然原告为了弥补这些瑕疵,当庭申请用芯片读写器设备对芯片进行通电演示,可以看到芯片内的厂家、型号等信息,证明被控侵权芯片为被告生产销售。但被告坚决反对,并质疑读写器为既能读也能写的设备,即使从芯片内读出目标信息,也不能证明该信息是芯片自带的,也可能是购买芯片后,再通过读写器植入的。

      至于结合《用户手册》记载的电路和公证购买的芯片产品组合,以期证明被告制造和销售的芯片产品覆盖原告专利权技术方案,从而证明被告构成侵权的“组合对比方式”没有法律依据,被告拒绝进行质证和对比。关于被告《用户手册》记载的芯片及芯片内部电路技术方案单独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进行对比,以证明被告许诺销售的主张。被告虽然认可其对比的方式,但认为《用户手册》公开的芯片技术方案缺少多项必要技术特征,不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全面覆盖,不构成侵权。

      并且,为了防止原告再次撤诉,导致被告继续处于法律风险不确定的状态,被告在证据交换期限内向法院提出了确认不侵权的反诉。

      02法院观点

      经过审理,法院认可了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被控侵权产品与本案和被告关联性的质疑,支持了被告认为原告所提供的实物产品无法证明或概念推断与被告有关联的主张。且认同了被告关于读写器可能植入程序、信息,无法保证演示清洁性的观点,没有允许原告当庭进行演示。

      法院也认可了被告关于《用户手册》记载的电路和公证购买的芯片产品组合与专利权技术方案进行对比,这种“组合对比方式”没有法律依据的观点。支持了被告关于原告提供的被控侵权产品不能证明被告生产和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抗辩。

      同时,基于被告认同《用户手册》单独与专利权对比判断是否构成许诺销售的对比方式,法院也对《用户手册》公开的技术方案与专利权技术方案的对比结果进行了认定,认可了被告观点,认定被告缺少多项必要技术特征,不构成侵权。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03案件意义

      本案是专利侵权案件中比较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案件。很多重点、难点的问题都可以深入分析和探究。

      1、涉案产品技术含量高,诉讼难度大

      本案中的被控侵权产品为一种芯片,涉及发明专利侵权。芯片也称为:单片机、集成电路、微控制器、微控单元,是一种集成电路,肉眼可见的只是指甲盖大小的薄片,内部具有复杂的微电路系统,技术含量高,理解难度大。国内几乎没有在先侵权案例能够作为参考。笔者承办此案时曾检索国内案例,涉及到芯片侵权的非常少,仅有的几例关于芯片的案件也是权属纠纷,不涉及技术方案是否全面覆盖的审查和认定。办案时毫无先例和经验可循。本案将成为以后的专利侵权纠纷案的参考案例,尤其能为芯片产品的专利侵权案件提供更多实质性参考和帮助。

      2、诉讼过程对抗激烈,专业技巧和专利侵权核心判断思路得到充分体现

      本案中,原告经历了起诉、撤诉、再起诉、再申请撤诉等一系列过程。庭审过程中也有多项看似对被告不利的证据最终因为被告的专业化、细节化的质疑而无功而返。双方在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灵活运用了相关法律规定、充分展示了诉讼策略和诉讼技巧达到了充分的专业对抗。

      本案中争议的焦点之一是: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体来说,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为“一种电子炊具的触摸开关装置”,不仅包括芯片硬件,还包括芯片内部的软件及软件执行的控制方法。而被控侵权产品是空白芯片,不含有任何软件程序,用户根据自己的使用目的,开发写入相应的程序,这个过程也叫烧录,需要借助烧写器或者叫读写器实现。故被控侵权产品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构成对专利权的全面覆盖。

      法院认可了被告的上述技术观点,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法律解释》相关规定,认为即使被控侵权产品是被告生产或制造,但被控侵权产品以及被告官网《用户手册》许诺销售的产品,都只是空白芯片。即,被控侵权产品只是原告专利装置的一个通用组成部件,其技术特征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法律解释》第一条及第七条规定,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不构成“全面覆盖”,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最后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权利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七条 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