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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导演冯某起诉肖像权受侵,自媒体还有这些问题需注意?

发布日期:2021-02-23

      2021年1月,某公司收到北京法院诉讼材料。诉状显示原告为知名导演冯某,其认为该公司在公众号文章中使用了电影《老炮儿》六爷(冯某饰)的部分剧照,侵犯了其肖像权,要求较高额的赔偿。该公司收到材料后,委托本所刘坤、王生忠律师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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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介入后,向法院确认了原告主体身份并以较低和解金与原告达成和解。关于此次侵权事件,当事人充满疑惑,未使用明星生活照,而是其剧照,为何也会涉嫌侵权?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律师研究相关案例发现法院的观点为:“剧照既包括对演员本身形象的再现,也包括对演员所扮演角色形象的再现。影视剧照中的演员形象体现了演员的个性特征,不同的演员塑造的艺术性形象也有所不同,因此承载着演员的人格利益,演员突出形象的影视剧照具备肖像的法律特征,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知名演员范某、张涵某、周某均因肖像权被侵犯而维权。

      因此,在使用明星剧照的情况下也可能涉嫌侵犯肖像权。

      在其他平台使用明星肖像是否侵权?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除了微信公号发文,在其他平台例如抖音、B站、腾讯微视频、今日头条等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也会涉嫌侵犯肖像权。

      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明星的肖像?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在上述情况下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可以不经过肖像权人的同意。  

      如何避免侵犯肖像权,卷入纠纷后如何应诉?

      首先,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也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其次,剧照会涉及双重利益,即制片者的著作权和表演者的肖像权,如将剧照用于商业用途,需获得双重许可,即既须取得制片方著作权的许可,亦需获得表演者基于肖像权的许可。

      最后,在与第三方委托运营合同中,应注意对侵犯知识产权及其他民事权利的责任承担约定。

      如发生法律纠纷,因侵权责任承担并不以发布时间起算诉讼时效,在涉嫌侵权后建议及时删除相关文章、视频等。此外,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由专业律师出面应诉及协商和谈以减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