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028-87534001
CN EN

咨询热线

028-87534001
在线留言

穿透多层股权关系,成功实现大额债权

发布日期:2021-04-29

前言

      执行难是民事诉讼案件代理中公开的秘密。在执行案件中,如何穷尽法律途径寻求救济并最终实现债权是客户关心也是困扰律师的一个难题。常规的财产调查、查控手段及债务人财产报告制度往往难以达到理想的案件效果,这就需要律师有一双善于发现财产线索的眼睛,进而锁定财产线索并最终实现债权。

      近期,我所李群河律师、达珍律师、林芬律师就代理了一个基于发现新的财产线索进而获得大额债权实现的案件。


1619752573229390.png

 

案情简介

      ◆ 2019年,A公司与B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某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判决B公司向A公司支付货款、资金占用利息共计4000余万元。判决后,B公司未按照判决履行债务,A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在执行过程中,A公司与B公司达成执行和解,考虑到B公司的清偿能力有限,为化解债务,A公司要求B公司的股东C公司开具与债权金额一致的一年期商业承兑汇票。

      ◆ 2020年,商业承兑汇票承兑期限届满时,C公司也未履行承兑义务。A公司遂以票据纠纷向法院起诉C公司,要求C公司承担商业承兑汇票项下的付款责任。法院经审理支持了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 2021年,C公司仍然未按照判决书履行付款义务,A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代理人通过调查,向执行法院提交了多个银行账户、车辆、股权等财产线索,并予以查封。但银行账户中无财产可供执行,车辆和股权暂不具备执行条件而让本案执行进展搁浅。

      ◆ 代理人发现C公司的股东之一D公司存在部分注册资本未缴纳的情形,遂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D公司为被执行人并对D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最终D公司将其认缴的4000万元注册资本缴纳至C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A公司基于对C公司银行账户的查封最终以该笔注册资本实现债权。

办案亮点

      一、在执行和解阶段置换优质债务人,为债权实现奠定基础

      A公司于2019年申请强制执行后,代理律师对B公司进行了尽职调查,发现B公司经营状况不佳,B公司偿还债务的可能性较小。代理律师经与A公司沟通后,初步确定以执行和解的方式置换更优质的债务人。经过调查,B公司的股东C公司更具有清偿能力。经过多次谈判,最终确定由B公司的唯一股东C公司向A公司开具一年期的商业承兑汇票,各方签署执行和解协议,A公司向法院申请中止强制执行程序。

      在签署执行和解协议之前,代理律师充分论证了C公司到期不能承兑商业承兑汇票情况下的解决方案,即A公司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并进而将债务人置换为C公司。最终A公司也是通过提起票据纠纷之诉成功锁定C公司为债务人,为本案债权的实现奠定了基础。

      二、在细节处发现财产线索,“快、准、狠”锁定财产

      在强制执行C公司的过程中,执行结果并不理想。在代理律师的努力下,执行法院在债权金额限额范围内冻结了5个银行账户、查封了3辆汽车并查封了C公司持有的某一个子公司的股权。但银行账户并无资金,车辆和股权也暂不具备处置的条件。然而代理律师并未停止财产线索的调查及收集工作。通过了解C公司的财务报表等材料,代理律师注意到,C公司的审计报告“财务报表附注”处记载的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有4000万元的差额。这让代理律师眼前一亮,并立即向执行法院申请开具调查令,前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银行等地调取了C公司的注册资本缴纳情况,并通过网络等多种渠道证实了其中一个股东未完全出资的事实。通过对C公司工商登记资料、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的分析及向A公司核实,基本能确定系C公司的股东之一D公司尚有4000万元的认缴注册资本未缴纳,且出资时间为2020年12月30日之前。

      在出资时间届满后的次日,代理律师立即向执行法院提交了追加D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并申请了财产保全。在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立案后的听证调查阶段,D公司面对我方提供的完整证据链,在听证前一天将4000万元注册资本支付到B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在提供账户前,为确保收取款项的账户仅被A公司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代理律师与执行法院及银行反复确认账户的冻结情况。得知D公司缴纳注册资本后,代理律师立即向执行法院申请了调查令前往银行账户开户行核实到款及冻结情况。在最终确认注册资本全部到位且该账户仅有A公司进行了司法冻结的那一瞬间,代理人一颗悬着的心才得以安放。

      案件进展的不确定性和对时间节点的把握是让本案法律技术难度叠加的最大因素。诸如,D公司可能随时向C公司缴纳出资;D公司可能向其他未被本案执行法院冻结的银行账户或非A公司首查封的银行账户缴纳出资;抑或是D公司不缴纳出资,双方需通过执行异议之诉的方式解决争议,延长A公司的债权实现期限等等。这些因素代理人无法控制,只有通过风险预测及尽可能全面的风险控制手段降低风险事件的发生(如始终保持与被执行人的友好沟通、通过分析利弊取得被执行人的充分配合、在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时同时申请对D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等)。

结语

      本案最终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实现债权,得益于置换优质的债务人、财产线索锁定,也得益于代理人精湛的法律技术以及对于财产线索的精准把握和跟踪。民事诉讼案件犹如一场马拉松,只有踏实走好每一步,才能顺利到达终点摘取胜利的果实。正义可能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

      相关法律知识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