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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23-02-09

◆ 代理律师:黄楠律师、徐平律师

 

01案情简介

患者A先生(已故)于2021年7月8日在施工过程中因“左前臂切割伤(左前臂血管神经肌腱断裂伤)”前往B医院处就诊,随后进行手术治疗,并于2021年7月8日起至2021年7月14日期间在该院住院治疗。2021年7月14日,患者突发疾病出现意识丧失入住ICU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患方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双方因此发生分歧,遂成诉。

02案情分析

患者A先生因“左前臂切割伤”入住该院,患方认为该外伤并未伤及重要脏器对患者生命威胁较小,经该院诊疗后出现因“血栓”导致的死亡结果(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尸检结果)其不能接受,因此认为该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在双方交涉过程中,医方认为,其诊疗过程符合规范且在诊疗过程中已经进行必要的血栓预防并不存在过错,患者的死亡为意外导致,因此不应负责。

医疗纠纷中,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的大小往往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就如同本案,患者的死亡原因为“血栓”所致,而在患者住院期间,医方已经对“血栓”的发生进行过药物预防。对于这种已经进行一定干预,但是仍然出现损害结果的案件,往往会产生比较大的分歧以及严重破坏医患双方的信赖关系。

本案的代理律师在梳理病历资料后发现:

1.虽然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已经进行“血栓”的预防,但是对于该致死性疾病,医方在评估以及复查方面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因此存在过错;

2.医方在病历书写过程以及患者发病后抢救过程中亦存在不规范情形。因此将上诉观点向法官及鉴定人进行详细论证及阐述,最终鉴定人采纳代理律师的观点并出具相应鉴定意见:患者死亡原因为“A先生的死亡原因符合肺动脉血栓栓塞所致死亡”,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包括DVT风险因素评估和筛查、患者抢救过程及病历书写等方面存在过错),与其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为次要原因力。

03审判结果

最终,本案经过某专业医疗法庭审理后采信鉴定人的意见认为,医院在对患者的相关风险进行评估时存在评估不足、检查不规范的过错、预防措施不到位等过错,并最终导致患者因突发肺动脉血栓栓塞死亡。故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且其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医院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04分析与建议

本案给医疗机构带来一些反思,即在任何诊疗过程中除了需遵循相应的诊疗规范及指南,还应当具备高度的审慎注意义务。切不可因已经采取相应措施而麻痹大意,最终导致不必要的损害结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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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楠律师

恒和信联席合伙人

主要业务领域为医疗科技、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投融资、公司治理、民商事纠纷等。现担任成都市律协网络与高新技术专业委员会委员、高新数字经济法律服务创新中心委员等社会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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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平律师

恒和信专职律师

医学硕士。在西南医科大学附属中医医院有7年医学临床工作经验,熟悉各种临床方面的医疗指南、规范,对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医药及医疗器械等相关的法律制度及医疗机构管理和运营有比较深入的研究,从事律师职业后服务过“健康”产业政府部门、医疗机构以及患者等当事人,理论知识扎实,实践经验丰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