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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简易注销登记后,如何确定承担法律责任的责任主体?

发布日期:2023-02-21

■ 代理律师:黄楠律师、万昊轩律师

 

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对公司的注销程序有着严格的规定,公司办理注销程序之前一定要依法进行公司清算,包括终止生产经营活动、了结公司事务、了解民事诉讼、清理债权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等。原则上公司未经依法清算,不得办理注销登记。2018年8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通知》,积极推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极大地便利了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市场主体退出市场。随着简易注销登记工作的不断推进,尤其是针对中小微企业,退出机制更为便捷,从而提高了市场主体的活跃度。但是登记部门在企业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时仅进行形式审查,可能存在股东虚假承诺、企业恶意退出的情况,此时公司主体不存在了,公司债务由谁承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何保护?能否直接对公司股东提起诉讼?

01案情简介

A公司(我方)与B公司于2017年8月2日签署了《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承揽其工程。其后A公司依约完成工程,双方办理了结算,签署了结算纪要。结算金额为1103000元,预留质保金200000元。质保期为2019年1月1日起,保修两年。质保期满后,B公司尚有部分工程款和质保金未支付。

后发现,B公司已于2021年9月15日申请注销,实际注销时间为2021年10月20日。注销时其股东为C公司、D自然人、E自然人。经查询工商档案,C公司、D自然人、E自然人在办理注销时向登记机关出具《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本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本企业全体投资人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因双方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故向成都仲裁委提起了仲裁,要求C公司、D自然人、E自然人继受B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02法律分析

公司独立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石。股东对公司负责,不对公司债权人负责;公司的责任属于公司责任,原则上不能向股东进行追索,亦即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其作为法人团体或法人在法律上能够独立地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资格。如果公司严格依法清算、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其法人人格绝对地、永久地消灭,其不能清偿的债务依法免除。但是针对实践中大量存在未经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情况,存在的那些即使清算也难以发现的隐性债务,在企业被注销后才引发的纠纷,此时若继续坚持股东有限责任,则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显属不利。

此时公司作为一种具有独立人格的企业组织体,以其所有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投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因而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就像一层面纱将公司与股东的责任分开,即使公司财产未能全部偿还公司的所有债务,公司股东也免遭公司债权人的追索。但是,如果股东利用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来从事各种规避法律和违法的行为,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时,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稳定的市场经济秩序,在特定的情况之下,应揭开公司神秘面纱,追究股东的相关民事责任。

本案中,C、D、E作为B公司股东,在尚未清偿A公司实际产生的债务时申请注销公司,客观上为A公司行使债权权利造成了障碍。但在注销B公司的同时又提交了《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对B公司作出承诺,没有达到公司注销,股东溜之大吉的目的。

实际承办本案的过程中,黄楠律师、万昊轩律师搜集相关典型案例并整理出《关于公司简易注销后公司股东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案例检索报告》,检索报告总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案例,还涉及北京、上海、杭州、甘肃等多地的法院判例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结合本案事实,核心围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展开论述,最终该观点也得到了仲裁委的认可。

此外,在仲裁庭审过程中,还围绕案涉工程的结算行为是否有效,工程尾款和质保金的付款条件是否成就,合同中的背靠背条款是否可以阻却付款条件的成就等问题进行充分的举证和论述,最终成都仲裁委员会也都依法采纳了我方的律师意见。

03裁判结果

C、D、E向A公司支出应付未付的全部工程款、质保金;同时C、D、E向A公司支付因其违约产生的违约金、律师费;本案仲裁费最终也由C、D、E承担。上述费用合计792401元。

04公司治理建议

股东未依法对公司进行清算,可能承担超出其出资额的赔偿责任,这是对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突破。实践中法院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自行实施的违法清算行为,系对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既不能产生债务人公司免于清偿部分债务的法律后果,也不能让股东再受到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保护。因此,在公司的注销过程中,为了避免突破股东承担责任的有限性,依法进行清算才是更明智的选择。

1.依法清算是公司注销的前置程序

法律明确规定依法清算系公司注销的前置程序,公司在依法进行清算后,若有剩余财产可依法进行分配,注销公司;若作为清算组不能与公司的债权人就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则应根据《公司法》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

2.未依法清算情形下股东的责任较重

注销不清算或虚假清算,导致公司债权人因债务清偿主体消灭而无法主张债权,其实质是滥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损害了债权人合法利益,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在执行程序中,在公司进行注销而不清算时,法院可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

3.在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之后,股东应积极履行清算义务

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以后,为了避免较重的责任承担,股东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商议公司清算事宜,并保留相应的书面通知、确认文件。明确公司账册、主要文件、财产的主要负责人,及时妥善保存相关资料。

4.针对企业依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形,签署《全体发起人承诺书》作出承诺的股东均属于执行异议被追加的范围,债权人可以在执行阶段通过提起执行异议的形式,追加被注销企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05结语

公司股东有限责任制度是为了鼓励投资和商事的繁荣而设计出来的一种制度。简易注销程序的实质上是对商主体的诚信推定,从微观上看提高了公司的退出效率,无力经营的公司通过简易注销退出市场,在宏观上确保了整个市场投资环境的安全。效率与安全这两个价值矛盾对立且相互影响,相互推进,最终会促进整个经济的发展。但是,在股东或清算组恶意损坏债权人利益注销公司的情形下,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和简易注销程序绝不是恶意股东的“护身符”。

在整理此文的过程中,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2022年12月30日,中国人大网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审议稿中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经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登记,全体股东对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修订与经济趋势、营商环境等息息相关,审议稿中该条的表述也正是为了更好的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跑得了公司,跑不了股东,真正做到公平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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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楠律师

恒和信联席合伙人、党委委员


主要业务领域为医疗科技、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投融资、公司治理、民商事纠纷等。现担任成都市律协网络与高新技术专业委员会委员、高新数字经济法律服务创新中心委员等社会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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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昊轩律师

恒和信律师、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


执业领域:民商事领域、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公司业务。曾经办理多起诉讼案件,以精深的专业知识和良好的沟通能力为当事人挽回巨额经济损失。擅长根据实际案件情况识别预测法律风险,量身提供专业的解决方案和思路,以扎实的理论功底、勤勉稳健的工作风格赢得客户的信赖。

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