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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破产,是否必然导致未到期保证债务提前到期?

发布日期:2023-04-24

承办律师:付璟玉 骆优

 

案 情 简 介

2015年11月,A公司(我方代理的当事人)与B公司签订借款购买设备的协议,约定A公司向B公司出借5000余万元,借款期限为10年,即自2015年11月至2025年11月。同年12月,A公司与自然人C就前述借款签订保证合同,约定C为前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违约金、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等,保证期间为2015年12月至2018年12月。

2022年7月,法院裁定受理了B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该案尚在审理中。对案涉借款,A公司已经向B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了债权。

2023年1月,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自然人C就B公司的借款向A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 律 分 析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保证期间起算时间和期限的确定方式,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债权人与保证人有明确约定的;二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1.若债权人与保证人对保证期间有明确约定且未约定提前起算的情形的,应遵守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保证期间不因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而提前起算

基于私法自治原则,法律行为产生何种法律效果,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在当事人已经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况下,法律未作特殊规定时,保证人即应当依据双方约定的期限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制度更侧重于保障保证人权益,其设置的目的在于避免保证人旷日持久的责任风险以及债权人一方绝对的优势地位。在法律允许当事人就保证期间作出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债权人通过自行约定可以获得充分保障,无需通过法律解释扩大保证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否则将导致对于债权人权益的过度保护。保证人不提前承担保证责任并不会损害债权人原依法律和合同享有的既得利益,反之,要求保证人提前履行保证责任,则会损害保证人原依保证合同享有的正当权益。

因此,如果当事人明确约定保证期间始期为确定的日期(例如,若本案的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为2025年12月至2026年12月),亦未约定提前起算的情形,则应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保证期间不因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而提前起算。

2.若债权人与保证人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确或约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因债务人破产属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情形之一,保证期间应当自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之日起算

在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未作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违反法律规定时,保证期间均依法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起算。

关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民法典》虽未作出明确界定,但从《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之规定来看,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不应限定于合同正常履行情况下主债务原履行期间届满的情形,还应当包括主债务人预期违约、破产等履行期限提前届满的情形。

法律允许当事人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自行约定,从金融实践来看,各银行所签订的抵质押等合同中,大多已经就影响主债务人偿债能力或者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如破产、擅自变更贷款用途、卷入重大诉讼等情形,约定为保证债务加速到期之情形。如认为《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限仅指当事人约定的原履行期限,那么前述约定将因违反《民法典》关于“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之规定而无效,这显然并非立法本意。

事实上,《民法典》上述规定系基于担保责任的从属性,限制保证责任先于主债务人的清偿责任产生,因此,无论主债务履行期间因何原因届满,只要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后开始计算,即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因此,在法律解释上,《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所规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应包含债务人破产这一债务提前到期之情形。

回到本案,自然人C签署的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低于借款合同的期间,即视为对保证期间未进行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保证期间应当自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之日起算。

综上,债务人破产并不必然导致未到期保证债务提前到期,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有明确约定且符合法律规定的,从约定;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或者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时,因债务人破产属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情形之一,保证期间应自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之日起算。

裁 判 结 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法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从保障保证人权益的角度出发,认为债务人破产不能导致未到期保证债务提前到期。

在与法官充分沟通后,本案最终支持了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 师 建 议

对于债权人,为避免争议,建议在保证合同中增加关于保证债务加速到期情形之约定。

对于保证人,为保证自身权益,建议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自己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且该期间应当约定在主债务期限之后。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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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璟玉律师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基金法律部副部长

付璟玉律师秉承用心为每一个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理念,曾为多个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过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参与过多个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私募基金备案及其对外投融资、私募基金风险处置等专项法律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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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优律师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骆优律师擅长法律顾问、应收账款管理与清收、劳动纠纷处理、诉讼与仲裁等领域。执业以来为多家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同时,骆律师也致力于非诉专项法律服务,已为客户提供过多起非诉专项法律服务,为客户解决了诸多难题,其专业能力与工作态度深受广大客户的信任与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