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21日,恒和信午餐会第159期,合伙人杜兴作《股东代表诉讼中内部救济程序的“穷尽”与“豁免”》主题分享。
杜兴律师以承办的一起复杂股东代表诉讼案件为例,对股东代表诉讼中内部救济程序在《公司法》中的有关规定作了详细的介绍。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公司怠于维护自身权益时,公司的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且诉讼的后果无论胜败均归于公司的一种制度。但是,为了限制股东滥用诉权,扰乱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法律为股东行使这种代位诉权规定了强制的前置程序:
在一般情况下,股东代替公司提起诉讼之前,必须先向公司内部治理机构寻求救济,只有在该内部救济手段失效时,才能够代为提起诉讼。如果股东不经前置程序径行提起诉讼的,将被驳回起诉。在特殊情况下,股东没有办法向公司内部治理机构及时发出有效或有实际意义的先诉请求,则法定的前置程序能够被豁免。这种豁免的条件包括公司内部治理机构怠于履行义务、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而不可能履行义务,以及情况危急时股东完整履行法定前置程序会给公司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杜兴律师提到,通过案例检索发现,围绕“内部治理机构相互串通,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导致的内部治理机构失效”的判断问题,学界和实务界都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按照法律规定解读,只要内部治理机构存在提起诉讼的可能性(没有失效),股东就不能直接提起诉讼。而当董事、监事均为被告时,部分观点认为“内部治理机构都是被告,都有利害关系,不可能自己告自己,因此前置程序应当豁免。”而相反观点则认为,“股东径行将内部治理机构全列为被告,属于有意规避前置程序,不能起到防止股东滥用诉权、保持公司经营稳定的立法目的,应裁定驳回。”
与会律师结合实务中的办案经验,还就办理此类案件时的注意事项以及客户提示事项进行了交流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