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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00问50期 | 物权编:共有人的处分权

发布日期:2022-06-27

《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恒和信律师结合《民法典》有关规定,自主编写案例,以案例和问答形式与法治射洪共同推出《民法典200问》法治宣传读物。该读物图文并茂地对《民法典》中与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作生动展示。

案例:丈夫李刚未经妻子春花同意将夫妻共有房屋出卖给老王,老王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购房款,但春花拒不配合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老王该怎么办?

答:该套房产属于李刚与春花共同共有的夫妻财产,任何一方无权擅自对外出售,春花不同意的情况下,老王仅能根据合同要求李刚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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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 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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