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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餐会第172期 | 夫妻财产约定与赠与的实务区分——以房产“换名”“加名”“减名”相关判例为例

发布日期:2022-06-28

2022年6月27日,恒和信第172期午餐会如期举办,蒲毅律师以《夫妻财产约定与赠与的实务区分——以房产“换名”“加名”“减名”相关判例为例》为题,作了精彩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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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毅律师首先就夫妻财产约定、赠与所涉及到的核心法条进行重点解读。详细介绍了《民法典》与《婚姻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之间的差异,以及修改内容对司法实务可能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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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蒲毅律师结合成都地区司法判例,分“换名”(一方单独所有的房产约定归对方),“加名”(一方单独所有的房产约定为共同所有),“减名”(共同所有的房产约定归一方单独所有)三种情形进行讲解。在“换名”部分,蒲毅律师着重就人大法工委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释义观点进行评述,指出该观点所导致的实务困境。在“加名”部分,蒲毅律师重点就典型案例中的裁判理由进行评述。蒲毅律师在阐明夫妻财产约定与赠与之间关系的同时,就“任意撤销权”“穷困抗辩权”“转换共有性质”“婚内财产分割”等相关问题展开阐释,并就未来裁判趋势进行预测。在“减名”部分,蒲毅律师就成都地区首例“放弃共有权声明”判例,分别从背景、法理、应对三个角度进行分析解读。

最后,蒲毅律师就夫妻财产约定与赠与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总结。其认为,夫妻财产约定与赠与之间为包含而非对立关系,协议性质争议的核心在于一方(赠与人)能否反悔。之所以倾向于将具备赠与实质的夫妻财产约定作为赠与处理,主要理由在于:减少同案不同判、实现法的指引作用;符合不以婚姻谋利原则,避免婚姻过分物质化、遏制“骗婚”;感情因素具有隐蔽性、双面性;对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存在办理公证等限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