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028-87534001
CN EN

咨询热线

028-87534001
在线留言

民法典200问51期 | 物权编: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发布日期:2022-06-28

《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恒和信律师结合《民法典》有关规定,自主编写案例,以案例和问答形式与法治射洪共同推出《民法典200问》法治宣传读物。该读物图文并茂地对《民法典》中与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作生动展示。


微信图片_20220629092101.png

 

案例:光头强、熊大、熊二因继承,按份取得森林王的商铺一套,光头强因着急购买婚房,擅自将其享有的商铺份额转让给喜羊羊,熊大、熊二均主张优先购买权,拒绝配合过户,该怎么处理?

答:喜羊羊无法购买光头强的商铺份额。按份共有的商铺,在同等条件下熊大、熊二享有优先购买权,二者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按各自享有的共有份额比例购买光头强出售的商铺份额。

法条链接

■ 第三百零五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微信图片_20220629092228.png 

扫码查看全文

相关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