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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餐会第173期 | 医疗纠纷中有关尸检的法律实务

发布日期:2022-07-05

2022年7月4日,恒和信午餐会第173期如期开展,刘德友律师以《医疗纠纷中有关尸检的法律实务》为题,作了精彩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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尸检即尸体解剖,是指对已经死亡的机体进行剖验以查明死亡原因的一种医学手段。尸检对于解决死因不明或对死因有异议而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具有其独特的无法替代的作用。实践中,是否做尸检,对于最终责任判断,直至医疗纠纷争议的最终解决,具有极其重大的影响。

刘德友律师结合多年代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实务经验,围绕“医疗机构承担尸检的告知义务及告知内容”“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尸检”“什么情况下可以不进行尸检”“鉴定机构对于没有尸检报告案件的处理方式”“医疗纠纷无尸检报告,法院判决的方式”“对尸检报告有异议如何处理”对医疗纠纷中有关尸检的法律实务进行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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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承担尸检的告知义务及告知内容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下列事项:

(一)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

(二)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

(三)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

患者死亡的,还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案例:家属在医疗机构出具的《尸体解剖知情同意书》上签名,该同意书记载7项打勾项目:1.为了进一步确定诊断和死亡原因,应进行尸体解剖。2.在死者生前未对尸体的处分作出明确处理意见的情况下,根据有关规定,患者死亡后,家属有选择对尸体的处分权。3.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患者死亡后,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尸解应当在患者死亡48小时内进行,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4.尸体解剖后尸体的体貌虽经修复,但仍会有所损坏。即使做了全面系统的尸体解剖和病理检查,但仍有可能不明确诊断及死因。5.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并报送殡葬部门。6.未及时尸检,将影响死因的判断。7.尸检在具备资格的机构进行。

患方意见:我方已认真听取了医师对患者病情及治疗的介绍,并详细阅读了以上告知内容,完全理解医师的解释及知情同意书的打勾项目(共7项)内容,经慎重考虑,我同意接受尸体解剖,选择在__xx___机构进行,并愿意承担相应的风险及费用。其中机构前为空白,双方均确认未实际选定机构进行解剖。

法院审理认为:患者治疗过程中死亡,且死因不明,作为专业医疗机构,在明知患者家属对患者死亡原因持有异议,并有可能产生医疗纠纷的情况下,更应妥善处理,而不能仅以死者家属签署了《尸体解剖知情同意书》作为免责事由。同时,由于患者家属已在《尸体解剖知情同意书》签名确认,表明其解决纠纷的态度积极,在此情形下医疗机构更应穷尽所有途径主动与患者家属联系沟通,积极争取患者家属配合进行尸检,但其却怠于履行责任,消极对待尸检,在患者家属表示同意尸检后,医院作为专业机构,推动尸检的责任应当更大,酌定由医院承担60%责任。

※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尸检?

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

门诊病人

急重病人

院外死亡的

因第三人侵权住院死亡的

※什么情况下可以不进行尸检?

死亡原因明确,医患双方没有争议,不需要进行尸检;

死亡原因不一定明确,医院双方认可死亡原因,并同意就认可的死亡原因作为鉴定的依据;

经鉴定人员或医疗专业人员分析病历,能够推断出死亡原因的,也可以不进行尸检。

刘德友律师认为,代理医疗纠纷案件应正确认识医疗纠纷的特殊性与复杂性,深度研究病历、积累医学知识、与法医和同行交流请教,在案由的确定、病历质证、鉴定陈述的准备、鉴定意见的质证、赔偿范围的确定等关键环节确保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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