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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00问66期 | 物权编:已设立居住权住宅的出租

发布日期:2022-07-19

《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恒和信律师结合《民法典》有关规定,自主编写案例,以案例和问答形式与法治射洪共同推出《民法典200问》法治宣传读物。该读物图文并茂地对《民法典》中与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作生动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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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老张有两套房子,便与照看自己五年的侄子小李签订了其中一套房子的居住权合同,约定小李对那套房子享有的居住权期限为十年,并且进行了登记。两年后老张投资失败,身无分文。他能够出租设立居住权的那套房子吗?

答:在双方没有另外进行约定的情况下,老张不可以出租。

法条链接

■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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