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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00问67期 | 物权编:地役权的设立

发布日期:2022-07-20

《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恒和信律师结合《民法典》有关规定,自主编写案例,以案例和问答形式与法治射洪共同推出《民法典200问》法治宣传读物。该读物图文并茂地对《民法典》中与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作生动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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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熊大、熊二分别承包了某村两块土地用于种植经济作物,两块地毗邻,熊大为了实现机械化种植,想修建一条直通自己承包的土地的道路,但必须经过熊二承包的土地,可以怎么办?

答:熊大可以跟熊二协商签订书面的地役权合同,即利用熊二的土地提高自己承包土地的效益,可协商有偿或无偿。

法条链接

■ 第三百七十三条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权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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