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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00问68期 | 物权编:地役权的存续

发布日期:2022-07-25

《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恒和信律师结合《民法典》有关规定,自主编写案例,以案例和问答形式与法治射洪共同推出《民法典200问》法治宣传读物。该读物图文并茂地对《民法典》中与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作生动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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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熊大与熊二签订了有偿方式的地役权合同并履行,在合同有效期内,熊二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光头强,光头强认为熊大修路导致其可使用土地面积减少,遂将道路挖断。熊大应该怎么办?

答:光头强受让土地时,熊大与熊二签订的地役权合同对光头强具有法律效力,熊大可以按照原地役权合同约定要求光头强恢复原状。

法条链接

■ 第三百八十三条 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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