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028-87534001
CN EN

咨询热线

028-87534001
在线留言

民法典200问70期 | 物权编:担保物权人的权利

发布日期:2022-07-28

《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恒和信律师结合《民法典》有关规定,自主编写案例,以案例和问答形式与法治射洪共同推出《民法典200问》法治宣传读物。该读物图文并茂地对《民法典》中与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作生动展示。


微信图片_20220729100447.png

 

案例:光头强以其所有的货车为一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但因发生交通意外,货车发生严重损毁但获得一笔保险金,作为债权人如何保障其抵押权?

答:抵押物灭失,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光头强提供其他抵押财产,同时,可就货车损毁获得的保险金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法条链接

■ 第三百九十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微信图片_20220729100827.png 

扫码查看全文


相关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