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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00问78期 | 物权编:担保债权的清偿顺序

发布日期:2022-08-10

《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恒和信律师结合《民法典》有关规定,自主编写案例,以案例和问答形式与法治射洪共同推出《民法典200问》法治宣传读物。该读物图文并茂地对《民法典》中与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作生动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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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21年5月份,光头强将自己的一辆拖拉机先质押给喜羊羊,后又抵押给了熊大,债务履行期届满,就拖拉机变卖所得的价款喜羊羊和熊大都主张应先行清偿各自的债权。喜羊羊的主张理由是质押在先,熊大的主张理由是按照原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抵押权人应当优先于质权人清偿,谁的主张可以得到支持呢?

答:应当先行清偿喜羊羊的债权。《民法典》确定的新规,以担保物权设立的时间先后来确定清偿顺序。

法条链接

■   第四百一十五条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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