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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00问80期 | 物权编:最高额抵押权

发布日期:2022-08-12

《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恒和信律师结合《民法典》有关规定,自主编写案例,以案例和问答形式与法治射洪共同推出《民法典200问》法治宣传读物。该读物图文并茂地对《民法典》中与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作生动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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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老张为农场经营周转,需要在未来两年内向银行连续借款,但老张无法预计借款次数及借款金额,若银行要求老张提供担保,老张可以怎么做?

答:老张可以与银行签订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确定担保的最高数额,用以担保未来一定期限内可能发生的债权。若老张无法履行到期债务,银行可以行使最高额抵押权,在最高额债权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法条链接

■   第四百二十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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