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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00问82期 | 物权编:质押财产的孳息收取

发布日期:2022-08-16

《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恒和信律师结合《民法典》有关规定,自主编写案例,以案例和问答形式与法治射洪共同推出《民法典200问》法治宣传读物。该读物图文并茂地对《民法典》中与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作生动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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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老王向张大爷借款一万元,以自家怀孕母牛出质给张大爷,借款期限一年。三个月后,母牛产下一小牛,张大爷精心照料,老王得知后上门索要小牛,张大爷是否必须将小牛交还?

答:张大爷无需交还小牛,小牛系质押物母牛的天然孳息,张大爷有权留下小牛。

法条链接

■ 第四百三十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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