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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熊猫状告中国熊猫?”杜兴律师就该热点事件接受四川观察采访

发布日期:2022-08-17

“美国熊猫”把“中国熊猫”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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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熊猫”指的是美国梦工厂出版的电影《功夫熊猫》。

“中国熊猫”指以售卖“钟氏功夫熊猫”火锅底料为主的四川功夫熊猫餐饮公司。

“钟氏功夫熊猫”产品包装上印有手拿大勺的功夫熊猫,这与《功夫熊猫》阿宝的经典动作看起来颇有几分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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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梦工厂以侵害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状告四川功夫熊猫公司,要求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功夫熊猫火锅底料系列产品,并赔偿500万侵权损失!

500万的资金冻结让四川功夫熊猫餐饮公司在破产的边缘徘徊,于是他们找到了四川观察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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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四川观察视频号


《“美国熊猫“状告“中国熊猫”》事件,也迅速引发热议,仅在四川观察新媒体矩阵产生1140万播放量。为此,四川观察采访了我所合伙人杜兴律师,针对该案解答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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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四川观察视频号


律师说法

1.美国梦工厂公司是否拥有《功夫熊猫》对应的知识产权?

自2008年6月6日首映后,美国梦工厂动画影片公司(下称梦工厂)出品的动画电影《功夫熊猫KUNG FU PANDA》风靡全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功夫熊猫》系列电影的出品方是梦工厂动画公司,所以美国梦工厂公司拥有《功夫熊猫》的版权。同时,根据有关判例显示, “功夫熊猫KUNG FU PANDA”作为梦工厂公司知名电影已为公众了解,具有较高知名度,而且该知名度的取得是梦工厂公司创造性劳动的结晶,其所带来的商业价值和商业机会也是梦工厂公司投入大量劳动和资本所获的。

因此,“功夫熊猫KUNG FU PANDA”已经构成在先知名电影的特有名称,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2.四川功夫熊猫餐饮公司的“熊猫”标志是否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首先,美国梦工厂的“功夫熊猫”的卡通形象发表在先,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虽然四川功夫熊猫餐饮公司的“熊猫”图案取得了作品的登记证书,但是该图案发表在后,认定是否构成侵权,主要看该“熊猫”图案本身是否具有自身的独创性,同时与美国梦工厂的“功夫熊猫”的卡通形象在形状、图案、色彩等各主要设计要素上进行比对,看是否与美国梦工厂的“功夫熊猫”具有相似性,如果二者之间具有实质相似性,则侵犯了美国梦工厂的著作权。

3.四川功夫熊猫餐饮公司在企业字号中使用“功夫熊猫”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首先,根据商标法第58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如果误导公众的,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也明确罗列了几种经营者不得实施的混淆行为:“(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因此,认定四川功夫熊猫餐饮公司在企业字号中使用“功夫熊猫”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主要看该公司的这一行为是否起到了“混淆”的作用,即是否会让消费者误认为四川功夫熊猫餐饮公司的商品是美国梦工厂的商品或者与美国梦工厂存在特定联系。

我个人认为,四川功夫熊猫餐饮公司虽然在企业字号中使用了“功夫熊猫”,但是“功夫熊猫”这个词组本身不是美国梦工厂的独创词组,而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判断,这个公司显然是一个四川的本土餐饮企业。而四川功夫熊猫餐饮公司使用“功夫熊猫”作为企业字号,是结合了中国“功夫”和四川本地的“熊猫”特色,用作企业字号,意在于突出自身作为四川本地企业的身份。再者,四川功夫熊猫餐饮公司的企业字号中在“功夫熊猫”词组前加了“四川”的前缀,已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并不会使消费者认为该企业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于美国梦工厂或与美国梦工厂存在某种特定联系。

因此,我个人认为四川功夫熊猫餐饮公司在企业字号中使用“功夫熊猫”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不属于不正当竞争。更重要的是,虽然“功夫熊猫KUNG FU PANDA”构成在先知名电影的特有名称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我认为这种保护的范围应该是有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