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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00问83期 | 物权编:留置权的行使

发布日期:2022-08-17

《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恒和信律师结合《民法典》有关规定,自主编写案例,以案例和问答形式与法治射洪共同推出《民法典200问》法治宣传读物。该读物图文并茂地对《民法典》中与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作生动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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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老王外出打短工,将家中怀孕即将生产的母牛托付给隔壁张大爷照管,并承诺按日支付托管费。十日后,母牛产下小牛。又十日,老王回家欲牵回大小牛,同时因囊中羞涩无力支付托管费。张大爷归还母牛留下小牛,要求老王支付托管费后再归还小牛,张大爷的行为是否合法?

答:合法,张大爷依法享有留置权,小牛即为留置财产。

法条链接

■ 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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