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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00问84期 | 物权编:留置权的优先性

发布日期:2022-08-18

《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恒和信律师结合《民法典》有关规定,自主编写案例,以案例和问答形式与法治射洪共同推出《民法典200问》法治宣传读物。该读物图文并茂地对《民法典》中与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作生动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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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光头强向老王借款,将高级拖拉机出质给老王;期间,拖拉机发生故障,老王送到熊大的修理店修理。老王以光头强为所有权人为由要求光头强支付修理费,光头强认为已交给老王就应当由老王支付,熊大因未收到修理费而留置该拖拉机。此种情况,老王的质押权与熊大的留置权,谁更优先?

答:熊大的留置权优于老王的质押权。

法条链接

■ 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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