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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00问88期|合同编:宣传广告与实际不符

发布日期:2022-08-26

《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恒和信律师结合《民法典》有关规定,自主编写案例,以案例和问答形式与法治射洪共同推出《民法典200问》法治宣传读物。该读物图文并茂地对《民法典》中与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作生动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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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老王买房时发现开发商宣传广告中作出的承诺没有兑现,是否构成违约?

答:开发商在宣传广告中作出的承诺原则上属于《民法典》相关法条中的“要约邀请”,是开发商希望购房人向自己发出购买房屋的意思表示,一般情况下,购房者很难就此追究开发商的相应责任。

但是,如果开发商在宣传广告中就房屋及相关设施作出了具体的说明,并且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和房屋的价格产生了重大影响,那么开发商在宣传广告中的承诺应当视为“要约”,如果开发商未履行其在宣传广告中的承诺,应当向购房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 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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