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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00问90期 | 合同编: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提示义务

发布日期:2022-08-30

《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恒和信律师结合《民法典》有关规定,自主编写案例,以案例和问答形式与法治射洪共同推出《民法典200问》法治宣传读物。该读物图文并茂地对《民法典》中与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作生动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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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小张外出旅游时与某旅行社签订合同,发现该合同的某些条款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旅行社却没有对该项条款作出说明,也未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自己注意。小张怎么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小张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法条链接

■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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