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028-87534001
CN EN

咨询热线

028-87534001
在线留言

午餐会第189期 |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问题探析——以某股权转让纠纷案为例

发布日期:2022-12-13

2022年12月12日,恒和信午餐会189期开展线上授课,杨海平律师以《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问题探析——以某股权转让纠纷案为例》为题,作了精彩分享。


微信图片_20221214113829.png 

◆杨海平律师线上分享


杨海平律师通过实例分享的形式向大家介绍了自己代理的某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件的相关内容,并就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立法宗旨、如何判断是否形成有效的股权转让及优先购买权通知、优先购买权通知应当包括的要素、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案外人能否借用股东名义行使优先购买权等问题进行了分享。

01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立法宗旨

从最高法院的相关新闻发布会看,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立法宗旨,在于维护公司股东的人合性利益,而非保障其他股东取得转让股权。据此,《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二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又不同意转让的,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亦即其他股东不具有强制缔约的权利。同时,为了防止转让股东恶意利用该规则,损害股东优先购买权,《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二十一条规定,转让股东未就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以实际转让的同等条件优先购买该股权。

02如何判断是否形成有效的股权转让及优先购买权通知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应当向其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发送股权转让通知及优先购买权通知的具体形式和通知次数并不作特殊要求,而对于如何认定“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往往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杨海平律师认为,转让股东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相关规定进行通知,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03优先购买权通知应当包括的要素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八条规定,“同等条件”,应当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判断相关通知是否明确了“同等条件”时,往往还要结合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及股东情况、受送达股东的身份及在公司任职情况、送达通知明确的内容、受送达股东反馈情况、公司内部决议情况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并重点关注相关通知内容或者转让股东的不当行为是否会对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造成实质障碍。有法院认为,即便转让股东在向其他股东发送股权转让及优先购买权通知前,已经与第三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甚至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如果优先购买权通知载明的“同等条件”与转让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交易条件相同,法院也不认为已经损害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04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

关于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三十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三十日。司法实践中,法院认为股东不仅应当在有效的股权转让通知规定的期限内主张优先购买权,还应当根据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实际行使优先购买权,否则将丧失优先购买权。

05案外人能否借用股东名义行使优先购买权

有司法案例认为,案外人借用股东名义行使优先购买权,属于恶意规避公司法强制性规定,损害其他股东利益,应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杨海平律师认为,随着《九民会议纪要》以及《民法典》关于认定合同无效的观点发生变化,前述认定是否合理,尚有探讨空间。

随后,杨海平律师结合实务经验,对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相关争议处理提出以下建议:

1.股权转让首先要按公司章程规定进行,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再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

2.转让股东可以先行与第三方进行受让条件的磋商甚至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但该合同能否履行受限于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3.转让股东应正式向其他股东发出通知,征求其是否同意转让的意见,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应向股东发送优先购买权的通知,并明确“同等条件”,股权转让和优先购买权的通知的具体形式和次数不限,但要以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进行;

4.股权转让通知,至少应明确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为免纷争,建议尽可能全面;

5.其他股东认为转让股东未就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优先购买权的,有权要求以实际转让的同等条件优先购买该股权,但应注意权利行使期限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且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不超过一年。

最后,杨海平律师分享了办理此类案件的心得体会:一是要注重案件事实的梳理,区分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根据案情选择需要提交的证据;二是要做好法律检索,通过检索法律规定和相关案例,结合案件事实分析利弊,预判案件走向并做好充分代理准备;三是代理案件要注重抓大放小,复杂案件可能有多个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但再复杂的案件往往也只有一个核心焦点,要注重对核心焦点问题的分析论证;四是要强化思路,要根据案件情况,向法院提交事实和法律清单,给法官作出公正裁判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