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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刑务观察 97期 | 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最高检、司法部、全国律协联合印发《十条意见》

发布日期:2023-03-06

【热点关注】

1.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联合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

2.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并发布典型案例

【重要动态】

1.最高检发布第四十三批指导性案例(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主题)

2.成都市检察机关推出“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双报制’经验材料”,入选2022年知识产权检察十大案事例

3.打掉涉黑组织160余个、恶势力犯罪集团1520余个,公安机关发布2022年办案数据

4.2022年共起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9300余人,最高检发布检察业务数据

【热点关注】

1.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联合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

3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联合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从加强接待律师平台建设等方面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这十条意见分别为:加强接待律师平台建设、充分保障律师对案件办理重要程序性事项的知情权、充分保障律师查阅案卷的权利、充分保障律师反映意见的权利、及时向律师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认真听取律师对认罪认罚案件的意见、加强对律师会见权的监督保障、畅通权利救济渠道、严肃责任落实、强化沟通协调。

《意见》中的以下六点值得引起注意:

1.检察机关12309检察服务中心统一接收律师提交的案件材料,集中受理律师提出的阅卷、约见案件承办人、调取证据、查询等事项。对于这些事项,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办理,并将办理情况或结果告知律师,做到“件件有回复”。

2.检察机关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作出退回补充侦查、改变管辖、提起公诉等重要程序性决定的,应当通过电话、短信、手机App信息推送等方式及时告知辩护律师。办案人员的姓名及联系方式也应向辩护律师提供。

3.检察机关在律师提出阅卷申请后,一般应当提供电子卷宗,便于律师查阅、复制。律师提出调阅案件纸质卷宗的,检察机关了解具体原因后,认为应予支持的,应当及时安排。对于符合互联网阅卷要求的,应当在三日内完成律师互联网阅卷申请的办理和答复。

4.检察机关听取律师意见,应当坚持“能见尽见、应听尽听”原则,充分保障律师向办案部门反映意见的权利。拟决定或者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征询辩护律师意见。

5.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认真听取辩护律师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已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提前通知辩护律师,确保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并有明确的意见,不得绕开辩护律师安排值班律师代为见证具结。

6.检察机关应当在看守所、监狱等律师会见场所公布派驻监管场所检察人员姓名及办公电话。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认为受到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阻碍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申诉。

2.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并发布典型案例

2022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轻伤害案件7万余件,且多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或者偶然事件引发。对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我国法律强调要在注重促进矛盾化解、促进刑事和解的基础上依法从宽处理。3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部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共六部分24条,从依法全面调查取证、审查案件,积极促进矛盾化解,规范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以及健全完善工作机制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定。

为促进深入理解和准确把握《意见》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最高人民检察院选编了“焦某、李某故意伤害案”等5件典型案例。本批典型案例具有以下共性特点:一是注重在查清事实、厘清原委的基础上准确适用法律;二是注重借助各方力量,充分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和解制度促进矛盾纠纷解决和诉源治理;三是注重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当宽则宽、当严则严。

律师对《意见》的重点内容作如下梳理:

1.基本要求,内容包括坚持严格依法办案,注重矛盾化解、诉源治理,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2.依法全面调查取证、审查案件。针对司法实践中只看伤害后果,而忽视对案件起因、背景等整体情况的考察,对鉴定意见只看鉴定结论而缺少实质审查,“唯结果论”“谁受伤谁有理”,以及如何准确区分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准确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型故意伤害、准确认定共同犯罪等问题明确提出了意见。

3.积极促进矛盾化解。《意见》强调要做好矛盾化解、诉源治理工作,要求依法充分适用刑事和解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积极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同时,积极推广实践中的经验做法,如检调、公调对接机制,以充分发挥各方面力量促进矛盾化解,尤其明确了在侦查、检察环节都要积极开展矛盾化解工作。

4.规范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意见》明确强调,对轻伤害案件并非一概不加区分地从宽处理,对那些涉黑涉恶、犯罪动机、手段恶劣的,要依法从严惩处。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处理的,也不能“不诉了之”,如果需要予以行政处罚、处分的,要依法提出检察意见。此外,还强调了要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减少“一押到底”的情况。

5.健全完善工作机制。《意见》规定了要注重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作用,加强案件会商与协作配合,共同开展类案总结分析。对于不批捕、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要加强协作配合,并与其所在单位、现居住地村(居)委会等进行沟通,共同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6.附则。明确了轻伤害案件的界定、《意见》的施行时间等。

【重要动态】

1.最高检发布第四十三批指导性案例(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主题)

3月1日,最高检将防止未成年人滥用药物综合司法保护案等四件案例(检例第171—174号)作为第四十三批指导性案例(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主题)予以发布:

一、检例第171号-防止未成年人滥用药物综合司法保护案

检察机关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应当统筹发挥多种检察职能,通过一体融合履职,加强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对有滥用药物问题的涉罪未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时,可以细化戒瘾治疗措施,提升精准帮教的效果。

二、检例第172号-阻断性侵犯罪未成年被害人感染艾滋病风险综合司法保护案

检察机关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在受邀介入侦查时,应当及时协同做好取证和未成年被害人保护救助工作。对于遭受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性侵的未成年被害人,应当立即开展艾滋病暴露后预防并进行心理干预、司法救助,最大限度降低犯罪给其造成的危害后果和长期影响。行为人明知自己系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奸淫幼女,造成艾滋病传播重大现实风险的,应当认定为奸淫幼女“情节恶劣”。

对于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严重,主观恶性大的成年人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即使认罪认罚也不足以从宽处罚的,依法不予从宽。

三、检例第173号-惩治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犯罪综合司法保护案

对组织未成年人在KTV等娱乐场所进行有偿陪侍的,检察机关应当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进行追诉,并可以从被组织人数、持续时间、组织手段、陪侍情节、危害后果等方面综合认定本罪的“情节严重”。

四、检例第174号-未成年人网络民事权益综合司法保护案

未成年人未经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因网络高额消费行为引发纠纷提起民事诉讼并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的,检察机关应当坚持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要求,对确有必要的,可以依法支持起诉。检察机关应当结合办案,综合运用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等监督方式,督促、推动网络服务提供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细化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责任。

2.成都市检察机关推出“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双报制’经验材料”,入选2022年知识产权检察十大案事例

3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022年知识产权检察十大案事例,其中包括入选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第一批典型案例的四川省成都市检察机关推出“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双报制’经验材料”。另外九件分别为:

1.最高检制定发布《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意见》;

2.最高检抗诉的“蒙娜丽莎”商标行政纠纷案,获得再审支持;

3.构建协同保护体系,最高检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会签《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意见》,提出17条具体举措,会同国家版权局等部门联合挂牌督办重大侵权盗版案件;

4.北京检察机关全链条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全国首例侵犯冬奥会、冬残奥会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宣判;

5.最高检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发布《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衔接的意见》;

6.浙江绍兴柯桥区检察院通过大数据监督模型,监督纠正62件花型著作权虚假诉讼案件,以诈骗罪提起公诉4人;

7.最高检会同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首次联合举办同堂业务培训;

8.厦门检察机关依法追究悦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廖某等人侵犯商业秘密刑事责任,严格保护企业核心技术;

9.上海检察机关依法追诉陈某某销售假冒热玛吉品牌医美设备案,维护医疗美容行业正常市场秩序,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3.打掉涉黑组织160余个、恶势力犯罪集团1520余个,公安机关发布2022年办案数据

2月27日,公安部刑侦局公众号发布文章,对公安机关纵深推进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的情况进行了通报。

全国公安机关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反有组织犯罪法实施为牵引,以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为抓手,持续推动扫黑除恶斗争向纵深发展,2022年共打掉涉黑组织160余个、恶势力犯罪集团1520余个,破获各类刑事案件2万余起,有力巩固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

4.2022年共起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9300余人,最高检发布检察业务数据

3月2日,最高检对“检察业务数据”予以专题发布,其中对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及依法履职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两大方面的数据尤为需要引起注意:

一、依法严惩侵犯公民戈恩信息犯罪

(一)案件数量保持在高位

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6000余人,2021年起诉人数攀升至9800余人,2022年起诉9300余人,近三成被告人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自然人犯罪占多数,共同犯罪比例较高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绝大多数为自然人犯罪,其中,无业人员占40%;共同犯罪人数占比达65.7%,犯罪分子多具有较为明确的分工,趋于团伙化。

(三)犯罪手段多样化、网络化、产业化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中,有的是行业“内鬼”泄露、倒卖个人信息,有的是通过黑客技术入侵后窃取,有的是通过网络购买、出售,犯罪手段、方法趋于多样化。其中,利用网络实施的占36.6%。

(四)被侵害的个人信息类型多、范围广,且与下游犯罪密切相关

被侵害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多样,基本覆盖群众生活方方面面,如电话号码、房产信息、车辆信息、信贷信息等,甚至还有绑定电话号码的社交账号,导致被害人变成“透明人”。犯罪分子获取这些信息后,多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

二、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021年3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规定了危险作业罪。检察机关依法适用,2021年3月至2022年12月共受理审查起诉危险作业罪3011件4521人,占受理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总量的35.7%,有力保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一)案件分布地区差异较大

河南、广西、安徽、浙江等9省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的涉嫌危险作业罪人数占全国总量的78.5%,部分省份受理审查起诉人数为个位数。

(二)案发情形、领域相对集中

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规定了危险作业罪的三种情形,各地所办理的案件主要涉及第三种情形,即“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且集中在成品油非法储存、买卖领域,有少部分涉及烟花爆竹储存、经营和矿山开采等领域。

(三)不捕率、认罪认罚率普遍较高

危险作业罪属危险犯,社会危害性、刑罚处罚均较轻,办案机关多对涉案人员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多数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

2022年办理的危险作业罪案件中,不捕率77.4%,高于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整体不捕率约6.5个百分点;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率为97.4%,高于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整体认罪认罚率约4.1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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