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由恒和信劳动法律部律师整理编辑,梳理当月劳动法领域新法律法规及重点法条,并以劳动法专业律师视角对热点社会新闻进行解读剖析,对经典案例进行深度研讨。
34期内容提要:
❑ 新法速递
人社部【印发《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
江苏省【发布《江苏省集体协商条例》】
北京市【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涉及妇女权益保障法部分)》】
南京市【发布《南京市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
❑ 重点法规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
❑ 热点案例
小伙入职1小时被HR告知招错人补偿50元,当事人:很无奈!上班第一天被辞退有经济补偿吗?
“公司要我回来的”!女职工产假未休完就上班,离职后要求给产假工资,法院判了!
❑ 专题探讨
达到退休年龄的自然人能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能否成为用人单位的劳动者?
❑ 经典判决
李某与某电子商务公司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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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探讨
◆ 达到退休年龄的自然人能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能否成为用人单位的劳动者?
01案情介绍
2月20日,浙江宁波一名60岁老人在某某快递分拣中心工作,因心脏骤停猝死在岗位,家属称某某公司不认可死者是因工死亡,只愿意赔付意外保险金额。21日,宁波人社局表示,60周岁本身不属于劳动者范畴,如果没缴纳工伤保险,就不能认定为工伤。60岁以上人群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已经退休不属于劳动者,参加商业保险的按商业保险赔偿;另一种是没有养老金,单独缴纳工伤保险的人群需要认定是否为工伤,如果是,将按照正常流程赔偿。
某某快递方面回应:“对于网点员工的意外离世,我们深感痛心。目前警方已经介入处理,浙江省管理中心高度重视,成立工作小组,会以合法合理为基础,与家属协商相关善后事宜。”
这一新闻也迅速在网络上引起了热议,不少网友表示,毕竟,如今在工作岗位上的60岁以上老人十分常见,若这些群体的在遭遇此类境遇不能认定为工伤,那政策的温度如何体现。况且60岁以上的工作群体中,有很大比例是为了贴补家用或养活自己。这类人群承受伤病风险的能力较同龄人更低,却因为“掉到空里”,导致人财两失,这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也不应该在敬老爱老的社会发生的。
02裁判结果
就自然人达到退休年龄后能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这一问题,笔者检索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裁判。我们在讨论这一问题时要明确,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自然人在劳动争议发生时,有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第一种观点认为,若当劳动争议发生时,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自然人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则有裁判不支持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判例:(2021)川民申1260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依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李某为绵阳市安州区塔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部提供劳动时,已年满60周岁,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故原审驳回李某要求确认形成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李某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第二种观点认为,如若在劳动争议发生时,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自然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则有以下裁判支持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判例1:(2018)川民申5289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虽规定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劳动关系终止的情形,但并不意味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关系自动终止,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劳动者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然能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本案任某于2010年11月11日(59周岁)与某环卫所形成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虽年满60周岁,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其没有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与某环卫所的劳动关系并未自动终止,一直到2017年6月23日双方之间的关系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上述认定符合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典型判例2:(2016)川民申118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一)关于万某在年满60周岁后与什邡某公司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应参照退休的有关规定为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用人单位未办理退休手续而让其继续工作的,劳动关系仍在延续。且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看,劳动者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而退休只是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法律规定并未以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作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因此,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仍可作为劳动关系的主体。本案中,廖某、万某、汪某亲属万某(生于1951年9月21日)自2005年起就在什邡某公司从事门卫工作,自此双方就建立了劳动关系。2011年9月21日,当万某年满60周岁时,什邡某公司并未参照退休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而是让其继续工作,说明双方的劳动关系仍在延续,并未终止。故万某在年满60周岁后与什邡某公司形成的仍是劳动关系。
03典型意义
自然人达到退休年龄后并不会当然地放弃工作失去经济来源,相反,对有些家庭而言,这份收入甚至不可或缺。这一群体也成为了劳动力市场中不可小觑的一部分,对于中国这样一个人口大国来说,这一人群的数量自然也十分庞大。因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不管是对作为用人单位的各个企业来说。还是对“劳动者”本身,以至于这些“劳动者”背后所涉及的千千万万个家庭来说都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04点评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在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形下,只要用人单位未参照退休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或者劳动者并没有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便不会自然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依然存续。
首先,从现有法律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相应也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从前述法律规定不难得出,已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似乎并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但是,从典型判例也可看出,已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依然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其次,作为用人单位,当与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未终止时,应及时地参照退休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以免争议出现时被法院认定劳动关系尚未结束。
最后,当用人单位因用工成本等原因不可避免的需要雇佣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时,应当及时签订劳务合同,并为劳动者购买人身意外险等商业保险,有效化解用工风险,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