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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飞律师就“张某某事件”相关法律问题接受四川法治报采访

发布日期:2023-04-06

新闻来源:四川法治报

 

借钱赌博、私密视频、抵债要债……连日来,有关知名运动员张某某因借钱欠债及传播女演员隐私视频传闻在网络上沸沸扬扬,“张某某借条”等多个相关词条登上微博热搜。

风波至今,真相未明。这起事件在网络上掀起“吃瓜”热潮之余,更引发了一场关于其背后法律问题的深刻探讨:倘若网传内容属实,张某某及债主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网传的《借款合同》和欠条,背后隐藏着哪些法律风险?因涉及隐私,若受害者不愿诉诸公堂,真相由谁来查明?趁机“求视频”甚至制作换头视频的浑水摸鱼者,又将面临何种法律后果?

针对其中部分法律问题,我所合伙人、刑事法律部副部长徐飞律师接受了四川法治报记者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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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飞律师

恒和信合伙人、刑事法律部副部长

 

事件回顾

●3月30日,张某某工作室发布声明称“张某某先生无任何债务纠纷,更不存在损害他人隐私以求自保之情况,谣传内容纯属捏造”。

●3月31日,李某敖发微博称,据其几年前看过并掌握的部分司法材料看,此情况属实。他表示,张某某的《借款合同》金额为500万元,涉事视频共3条,另有1张视频截图,张某某承认曾将其中部分视频提供给他人观看。

●3月31日下午,张某某工作室转发代理律师声明,称已就侵权情况展开取证,并将对多次发布或拒不删除侵权内容、造成较大恶劣影响的重点侵权用户提起诉讼。

●4月2日,张某某代理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已接受委托正在调查侵权事实,“马上准备起诉”。随后,李某敖在个人微信公众号“李某敖 十驾”中发布长文《我为什么要对“张某某事件”发声?》,梳理了该事件的来龙去脉,并曝光其前述《借款合同》照片。

●4月2日,账号“记者郝某”曝光了疑似张某某另一张500万元欠条照片,其中含有“500万元赌债”字样。但其在3日对媒体表示,该照片系别处看来,“没办法求证真假和出处”。

●4月3日起,多家品牌已撇清与张某某的关系,其中安踏称“目前已终止和张某某的所有合作”,舒肤佳、相宜本草、一汽大众等品牌的官方微博已检索不到与张某某相关的信息。

问题1:根据爆料,张继科因无法偿还赌债,将受害者的私密视频发给了债主。若网传内容属实,张继科及债主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如果张继科将私密视频转发或卖给债主前后,其与债主合议向该受害者要债,我认为两人涉嫌敲诈勒索罪,属于共同犯罪。”徐飞律师表示,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行为是通过暴力、胁迫等恐吓行为,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进而取得财物,倘若被害人不交付财物,行为人就会对被害人实施某种加害行为。“将女性的‘私密视频’对外披露、传播,是否属于加害行为?基于被害人的立场判断,涉事私密视频涉及被害人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这种威胁足以使其产生恐惧,行为人基于被害人对被曝光隐私羞辱尊严的恐惧而索要财物,应当属于敲诈勒索行为。”徐飞律师说。

此行为是否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相关犯罪?对此徐飞律师表示,刑法意义上的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因此他认为,从涉事私密视频的产生方式以及用途分析,即便其存在一些裸露性器官或者对性行为的描述情况,也不适宜被评价为淫秽物品,而是行为人侮辱被害人或者胁迫被害人交付财物的工具,这也符合社会大众对此事的一般认识。

问题2:如何看待有人浑水摸鱼“求视频求资源”,甚至伪造换头视频?

“无论看客出于何种目的,当私密视频内容公开时都将有损受害者的人格尊严,这种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规制。”徐飞律师表示,若相关行为人将受害者所谓的“私密视频”上传到网络平台供他人观看、“打赏”、传播、评论等,都可能涉嫌《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罪,或第237条所规定的强制侮辱罪。“二者的区别在于,强制侮辱罪是客观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制侮辱妇女的行为,其更侧重对被害人隐私等方面的暴力或胁迫。所谓胁迫,是指以揭发隐私等相威胁、恫吓使被害妇女不能够反抗,对其进行精神强制的手段;所谓侮辱妇女,是指实施具有挑衅性有损妇女人格的行为。而侮辱罪强调的是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更偏向于对人格权的言辞贬损。因此,如果是网络上公然传播受害者隐私,更有可能构成强制侮辱罪;如果是行为人发布带有贬损人格的评论,则更有可能涉嫌侮辱罪。”徐飞律师分析道。

其次,就强制侮辱罪而言,徐飞律师认为,如果把网络空间视为公共场所,此行为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侮辱妇女,应当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问题3:因涉及隐私,若受害者不愿诉诸公堂,真相由谁来查明?

徐飞律师认为,如果受害者主张侮辱罪,则属于亲告罪,是被害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立法者将诉权赋予被害人,一般应当由被害人提出刑事自诉。如果受害者不向法院提出自诉,则一般不处理。但《刑法》第246条明确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考虑到本事件的社会关注度以及相关当事人的社会影响力,不排除这种情况。”徐飞律师说。

如果主张强制侮辱罪、敲诈勒索罪或者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类罪),则属于公诉案件,即是否追诉相关行为人,并不以被害人意志为转移,而是司法机关代表国家追诉行为人,“调查权”属于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法庭调查,当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被害人都可以提交证据用于查明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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