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关注】
2023年一季度不捕率48.5%,最高检发布第一季度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
【重要动态】
1.最高法发布关于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
2.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将于2023年7月1日施行
3.最高检发布《人民检察院办理知识产权案件工作指引》并发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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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一季度不捕率48.5%,最高检发布第一季度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
2023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今年1至3月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其中在刑事检察工作和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方面值得引起刑事专业律师的注意。
一、刑事检察工作
(一)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情况。2023年1至3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和决定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12.5万人;不捕11.5万人,不捕率48.5%。共决定起诉30.8万人,不起诉12.2万人,不诉率28.3%。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情况。已办理的审查起诉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人数占同期审结人数的94%以上;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占量刑建议提出数的95%以上;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法院采纳人数占同期提出量刑建议数的97%以上。
(三)刑事诉讼监督办案情况
1.立案监督。2023年1至3月,全国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开展立案(撤案)监督2.6万件;监督后公安机关已立案(撤案)2.4万件,占监督数的95.4%。
2.纠正侦查活动违法。2023年1至3月,全国检察机关针对侦查活动违法行为,提出纠正5.9万件次,监督采纳率98%。
3.刑事抗诉。2023年1至3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提出抗诉1200余件,法院采纳抗诉意见改判和发回重审700余件,占审结总数的74.6%。
4.纠正刑事审判活动违法。2023年1至3月,全国检察机关针对刑事审判活动中违法行为,提出纠正6300余件次,同期审判机关采纳率99.8%。
(四)刑事执行检察情况。2023年1至3月,全国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提出纠正1.5万人;对刑事执行活动违法行为提出纠正2万件;对监外执行活动违法行为提出纠正1.9万人;对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职不当提出纠正1.1万件。
(五)办理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情况。2023年1至3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370余人。
在刑事检察方面,今年1至3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和决定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12.5万人;不捕11.5万人,不捕率48.5%。共决定起诉30.8万人,不起诉12.2万人,不诉率28.3%。
二、关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情况
(一)审查逮捕情况。2023年1至3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3200余人,不捕8900余人,不捕率为73%,高于总体刑事犯罪24.5个百分点。同期,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批准逮捕8200余人。
(二)审查起诉情况。2023年1至3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决定起诉6200余人,不起诉8200余人,不诉率57%,高于总体刑事犯罪28.7个百分点。审结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6300余人,占审结数的40.7%。同期,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决定起诉1万余人。
(三)有关特殊制度适用情况。2023年1至3月,全国检察机关通过帮教回访、心理疏导、家庭教育指导等形式对不批捕、不起诉、被判处刑罚、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受刑事处罚等人员开展特殊预防1400余次;开展法治巡讲4700余次。
【重要动态】
1.最高法发布关于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
2023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以下简称《案由规定》),《案由规定》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关于国家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法﹝2012﹞32号)同时废止。
《案由规定》坚持以国家赔偿法篇章体系为依据,将案由的列举方式由原案由规定的平铺式改为层级式,以“刑事赔偿”“非刑事司法赔偿”2个一级案由为基础,进行三级分类,使每一个司法赔偿案件都有可适用的案由。其中,“刑事赔偿”案由按照侵权客体分为3个二级案由,分别是“人身自由损害刑事赔偿”“生命健康损害刑事赔偿”和“财产损害刑事赔偿”;“非刑事司法赔偿”案由按照侵权行为分为4个二级案由,分别是“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赔偿”“违法保全赔偿”“违法先予执行赔偿”和“错误执行赔偿”。
《案由规定》在尊重既往案由使用习惯的基础上,遵循必要性、实用性修改原则,结合审判实践需要进行了修改,解决了原有案由规定过于简单笼统、案由划分过于粗疏、部分案件无案由可用以及以申请赔偿理由代替案由等问题。修改后的案由体系更加完整、分类更加准确、适用更加方便,可以为人民法院司法赔偿立案、审判工作精细化发展以及准确统计各类司法赔偿案件提供有效制度保障。
2.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将于2023年7月1日施行
2023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以下简称《反间谍法》)。《反间谍法》经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反间谍法》共六章71条,包括总则、安全防范、调查处置、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负责等内容,与《刑法》共同构成了反间谍工作基本法律框架。《反间谍法》的修订,突出了以下六个两点:
一、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党中央对反间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新《反间谍法》在总则部分增加“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指导思想和“标本兼治,筑牢国家安全人民防线”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国家层面的反间谍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政治培训。
二、完善间谍行为的定义
新《反间谍法》将“投靠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针对国家机关、涉密单位或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等实施网络攻击等行为”明确为间谍行为。
根据实践中的情况,适度扩大相关主体窃密的对象范围,将“其他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文件、数据、资料、物品”纳入保护。增加针对第三国的间谍行为。
三、完善安全防范规定
此次修订,对“安全防范”设专章规定。明确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等反间谍安全防范的主体责任。明确有关方面积极开展反间谍宣传教育的职责,专门机关指导宣传教育活动,切实提高全民反间谍安全防范意识和国家安全素养。同时,明确重点单位的安全防范责任和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制度等。
四、完善反间谍调查处置措施,增加反间谍行政执法职权
此次修订,在“调查处置”一章中,增加查阅调取数据、传唤、查询财产信息、不准出入境等行政执法职权;明确国家安全机关执法规范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实现规范化执法;增加对发现的网络安全风险等的通报和处置措施;增加对国家秘密、情报的鉴定评估机制;增加行刑衔接的规定。
五、加强对反间谍工作的保障与监督
此次修订,在“保障与监督”一章中,增加对相关人员予以保护、营救、补偿、安置、抚恤优待、培训等规定;增加规定鼓励反间谍领域科技创新,发挥科技在反间谍工作中的作用。同时,加强对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明确国家安全机关应当执行内部监督和安全审查制度,明确个人、组织有权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六、完善法律责任
新《反间谍法》扩大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对涉及间谍行为的轻微违法行为明确规定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增加约谈、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件等处罚种类;明确对帮助他人实施间谍行为的法律责任。同时做好与相关法律的衔接。
3.最高检发布《人民检察院办理知识产权案件工作指引》并发布典型案例
2023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办理知识产权案件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工作指引》共五章四十五条,分别对知识产权在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及公益诉讼案件当中的办理提出指引。
同时,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10件,其中包括7件刑事案件,分别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侵犯著作权犯罪、销售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及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具体案件及典型意义如下:
案例一:中某科技有限公司、陆某昌等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典型意义】
(一)依法严惩涉企业关键核心技术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准确认定损失数额。
(二)能动履行检察职能,服务保障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
案例二:纪某民等四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典型意义】
(一)准确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损失数额。
(二)推动权利人实质性参与诉讼,多维度保障其合法权利。
案例三:湖北双某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茹某鹏等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典型意义】
(一)全面评价犯罪行为和危害后果,准确认定犯罪性质。
(二)依法准确适用查封等强制性措施,保障相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案例四:王某中等七人侵犯著作权案
【典型意义】
(一)准确认定涉案地图的作品属性及著作权归属。
(二)强化引导取证和自行补充侦查,全链条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
(三)加强跨区域检察协作,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
案例五:长兴伟某机械有限公司李某荣、马某利侵犯著作权案
【典型意义】
(一)依法严惩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犯罪,激发创新活力。
(二)强化补充侦查,促进赔偿谅解。
案例六:洪某设等五十八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典型意义】
(一)准确把握网络直播销假案件特征,全链条打击犯罪行为。
(二)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确保复杂共同犯罪案件处理罪责刑相适应。
案例七:罗某洲等十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典型意义】
(一)准确认定电子化商标使用方式,精准打击新型侵犯商标权犯罪。
(二)依托技术调查官制度,破解办案技术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