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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问答 | 01期:物业服务采购项目必须采用最低价中标或成交吗?

发布日期:2023-05-17

01. 物业服务采购项目必须采用最低价中标或成交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规格、标准统一的采购项目,如通用设备、物业管理等,一般采用招标或者询价方式采购,以价格作为授予合同的主要考虑因素,采用固定总价或者固定单价的定价方式。

因此,物业服务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若无特殊要求,建议采用最低价中标或成交。

02.某单位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理的图书编辑出版项目,采购需求中涉及图书印刷服务。某单位将该项目委托给社会代理机构的行为是否属于规避集中采购?

答:判断采购人是否规避集中采购,应当结合具体规定以及项目实际情况分析。

以四川省为例,按照《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川财规〔2020〕11号)规定,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省级和成都市本级在50万元,其他市本级和县级在30万元以上的印刷服务(指本单位不能承担的印刷业务),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必须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因此,可以根据采购人所属区域及预算级次确定“印刷服务”的集中采购数额标准,以此对照采购项目中图书印刷服务涉及的预算金额是否达到集中采购数额标准,并结合图书印刷服务在整个项目需求中的重要程度等,综合判断采购人是否存在规避集中采购的行为。

03.投诉人投诉采购文件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发现采购项目已终止采购并发布终止公告。针对该投诉,财政部门是否能够以该项目已终止采购为由,终止投诉处理或予以驳回投诉?

答:《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规定:“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并书面告知相关当事人。”

第三十一条规定:“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根据前述规定,项目终止采购不是应当驳回投诉、终止投诉处理的情形,若投诉符合受理条件,财政部门应当对投诉事项是否属实予以查证,若缺乏事实依据的,予以驳回,若查证属实的,认定投诉事项成立。另建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代理协议约定,对投诉事项予以实质答复,不建议以终止采购为由不对投诉事项予以说明,否则可能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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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翠玲律师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曾任四川省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政府采购专家培训讲师;具有为省市区(县)10多家财政部门提供政府采购专项法律服务经验,且具有近4年财政部门驻场经历;担任若干采购人、代理机构法律顾问;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举报、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案件200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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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艾芸律师

宋艾芸律师致力于政府法律服务、公司法律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实务和研究。曾担任多家国有企业和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曾为省级财政部门提供法律服务3年,期间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举报、处罚、行政复议等各类案件百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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