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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问答 | 10期:信用修复后,供应商是否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发布日期:2023-07-19

01.多个采购人对非集采目录内的货物开展联合采购,各采购人的采购金额均未达到采购限额,此类情况采购人是否需按政府采购程序实施采购活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的规定,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属于政府采购。若各采购人拟采购的货物不属于集采目录且采购金额未达到采购限额,则联合采购的采购活动不属于政府采购,不按政府采购程序实施。但建议各采购人依照单位内控要求实施非政府采购的采购活动。

 

02.国有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是否属于政府采购?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第十五条“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国有企业不属于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采购人,国有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行为也不属于政府采购。

 

03.某供应商曾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依法进行信用修复后,该公司是否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答:《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若上述供应商已被移除失信名单,无其他失信信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该供应商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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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翠玲律师

恒和信联席合伙人


■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曾任四川省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政府采购专家培训讲师;具有为省市区(县)10多家财政部门提供政府采购专项法律服务经验,且具有近4年财政部门驻场经历;担任若干采购人、代理机构法律顾问;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举报、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案件200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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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艾芸律师

恒和信专职律师


■ 宋艾芸律师致力于政府法律服务、公司法律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实务和研究。曾担任多家国有企业和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曾为省级财政部门提供法律服务3年,期间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举报、处罚、行政复议等各类案件百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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