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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问答 | 14期: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是否需要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发布日期:2023-08-16

问:在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中,需要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吗?

答:需要。虽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不适用于境外企业,供应商提供进口产品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 号)中明确:“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其加以限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因此,在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中,考虑到可能有国内产品参与采购竞争,依然需要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问:是否可以将供应商获得过省级及以上、地市级、县区级表彰作为评分标准?

答: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且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若将供应商获得省级及以上、地市级、县区级表彰分别作为评分标准,存在将特定行政区域的“表彰”作为加分条件的情形,市面上“表彰”的种类繁多,难以说明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且部分“表彰”的申报条件或颁发要求中可能存在对企业经营年限、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企业规模条件的限制,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问:评审委员会中可不可以没有采购人代表?

答:不可以。评审委员会包括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和磋商小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办库〔2014〕214号)相关条款的规定,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其中评审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中虽未对采购人代表的人数作要求,但采购人代表作为评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之一,不能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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