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028-87534001
CN EN

咨询热线

028-87534001
在线留言

政采问答 | 15期:与采购需求相关的国家强制性标准是否可以作为评审因素?

发布日期:2023-08-23

1.方案作为评审因素时,哪些情形容易被认定为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

答:使用“优良中差”“具有合理性、针对性”“符合逻辑”“结构严谨”“可操作性强”“贴合实际”等或者与此类似的没有具体判断标准的表述,以及将供应商的方案进行横向比较打分。目前此类政府采购质疑、投诉案件高发,建议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参考四川省财政厅于2022年7月28日发布的《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文件典型问题清单的通知》,避免出现类似问题。

2.与采购需求相关的国家强制性标准是否可以作为评审因素?

答: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审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七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因此,国家强制性标准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审因素。另有的国家强制性标准文本中包括部分推荐性标准,或部分强制性标准条款与采购需求不相关,建议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与采购需求相关的具体强制标准。

3.政府采购处罚中,哪些拟处罚内容属于应当告知听证的情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财政部令第109号)第六条规定, 在政府采购处罚案件中, 财政部门拟禁止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禁止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微信图片_20230727092823.png 

微信图片_202307270928231.png 

相关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