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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刑务观察119期 | 最高法发布调研报告:涉案企业合规改革适用比例占已审理案件70.15%

发布日期:2023-08-23

【热点关注】

1.2023年上半年共办理涉企合规案件508件,最高法发布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调研报告

2.剑指金融领域新型职务犯罪,最高检发布第四十七批指导性案例

【热点关注】

1.2023年上半年共办理涉企合规案件508件,最高法发布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调研报告

2023年8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由刑事审判第二庭撰写的《关于人民法院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调研报告》,内容包括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情况与成效、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解决的思路和举措。

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情况与成效

(一)开局总体良好

2023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共办理涉企合规案件508件,其中,一审阶段涉企合规案件495件,二审阶段涉企合规案件13件。

从分布区域看,全国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均涵盖,这意味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在人民法院全面推开的良好态势正在初步形成。

通过最高法第二刑事审判庭与第三方监管机制委员会办公室的积极对接,在中央层面加入并指导市级以上法院同步加入各级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并就正在审理的单位犯罪案件积极引入涉企合规整改,目前,适用比例占到已审理案件的70.15%。

(二)取得明显成效

人民法院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以来,各地法院受理的经济犯罪案件中,单位犯罪案件数呈明显下降趋势,相较于去年同期,2023年上半年一审审结的单位犯罪案件数下降了5.36%,一定程度上说明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在预防企业再犯风险,抓前端治未病,促进相关企业合规建设方面的成效不断凸显,“诉源治理”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稳定的内生因素在增强。

(三)有效地保障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

人民法院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以来,在帮助、监督、引导和促使企业规范经营,防控合规风险方面取得明显成效,真正做到促进“严管”制度化,有效防范“厚爱”被滥用。目的在于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形成良好的“法治小氛围”。

(四)为涉案企业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在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中,最高法指导各地法院紧紧依靠党委政法委的领导,加强与检察、公安等部门的对接,深化协同、形成合力,在依法做好案件办理的同时,及时出台规范性文件、发布典型案例,努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有些法院和法官的认识不足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不仅是一项涉及人民法院以及相关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全链条、全覆盖的工作,更重要的是是否服从服务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大局,厚植党的执政根基,能动司法。但是,最高法提出,不分法院和法官对于此项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简单认为仅仅是涉及民营企业及企业家犯罪减轻处罚情节适用的小问题,这些认识一定程度上影响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推进。

(二)合规整改“后半篇”工作落实不到位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是一项系统性工程,贯穿审判、执行、监督、反馈各个环节。

从实践看,一方面,一些地方法院在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中,没有关注到检察机关已开展的合规改革的效果,消极被动。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法院只顾抓“点”,不顾及“面”,能够做好案件审判的“前半篇”文章,未能做好案件审结后的执行、监督、反馈等“后半篇”文章。

(三)配套机制不够健全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是一项涉及多部门、多领域的工作,需要各种配套机制的完善,才能最大限度地把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作为“诉源治理”这个更根本、更为重要的作用发挥出来。

从实践看,还存在以下配套机制不够完善的问题:

一是有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保障不到位、费用来源渠道单一;二是监管制度滞后引发廉政风险,一些行政、司法工作人员甚至行业协会工作人员缺少监管,易引发腐败风险;

三是律师介入问题有待进一步规范,律师参与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和权利救济方面的作用不言而喻,但律师如何介入以及侦查阶段是否有权申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等问题尚待进一步明确。

(四)权益保障工作有待加强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虽然在人民检察院阶段开展两年多,人民法院也已开展近半年,但是很多措施尚在探索阶段,特别是参与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权益保障工作有待加强,很多实体性、程序性内容需要通过制度层面加强保障,需要推动法律相向而行,以破解改革中的疑难和瓶颈问题。

三、解决问题的思路和举措

(一)提高政治站位,树立现代司法理念

人民法院作为党领导下的审判机关、政治机关,要走好“最初一公里”、公正高效司法,同时,又要能动司法,必须深刻认识到人民法院参与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政治逻辑、法律逻辑和实践逻辑,将自身的工作置身于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深刻变局中,主动融入国家治理、社会治理进程中,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实现双赢、多赢和共赢。

(二)加强沟通协调,凝聚多方合力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涉及方方面面,从初期的探索进入全面深化阶段,离不开党的坚强领导,离不开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

首先要紧紧依靠党委政法委的领导;其次要争取检察、公安等部门的支持,加强对接、深化协同,形成合力;再次要建立起多部门的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在司法各个环节为合规留出接口,实现全流程贯通衔接,强化可操作性。

(三)深入调查研究,勇于实践

在全球治理新趋势的背景下,如何发挥涉案企业合规的治理效能,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如何将制度优势转化为动能优势,以司法现代化助推中国特色的现代化?需要通过实践积极探索,结合实践继续调查研究,加强理论研究、案例研究,收集有代表性、影响力的典型案例,加强宣传,总结好经验,推动实践落地。

(四)健全工作机制,培养专业人才

一是进一步完善法检会商沟通机制,在共同召开联席会议、出台相关纪要和工作安排的基础上,推出创新举措,深耕基础工作,狠抓落实。

二是充分运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做实做细审判阶段第三方监管,研究解决好面临的各种问题,为企业稳健经营、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保障。

三是培养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职业道德素质优良的人才,为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提供内在动力和保障,防止和避免“纸面合规”“虚假整改”“合规腐败”等现象发生。

(五)科学谋划目标,不断推进落实

作为一项宏大、长期的工作,最高法在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方面计划分三步走:

第一步是近期目标。刑事方面与检察机关进行对接,联合签署工作纪要、工作安排,深入开展调研论证,联合培训,自上而下迅速融入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开展宣传,实现刑事与民商事、行政、执行检察监督的双向对接,营造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良好氛围,目前,此项工作已基本完成。

第二步是中期目标。力争在2023年10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并长期坚持,包括出台刑事企业合规改革指导性意见、发布典型案例、开展试点,在修改完善指导意见的同时,在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司法解释中嵌入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内容,出台法院系统指导意见。

第三步是远期目标。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推动立法修改,力争将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成果体现在三大诉讼法中,同时在实体法中增加对单位犯罪的企业合规改革的相关内容。

2.剑指金融领域新型职务犯罪,最高检发布第四十七批指导性案例

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作为资源和权力高度密集的领域,较之传统腐败犯罪,金融领域职务犯罪涉案金额大、涉及范围广、传染性强,不仅极大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流失,还会导致金融监管措施失灵,严重危害金融安全,给实体经济造成巨大冲击,影响社会经济安全稳定。

金融系统腐败具有涉案主体身份复杂、覆盖面较广,犯罪手段复杂隐蔽且具有专业化等特点,检察机关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金融领域反腐败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切实加强与监察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和配合,持续加大办案力度,深化金融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相关法律适用研究,不断提升队伍专业化水平,依法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协同有力维护金融管理秩序和国家金融安全稳定。

2023年8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第四十七批指导性案例,为高质效办理每一件金融领域新类型职务犯罪案件提供办案指导。此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共4件,分别是:

1.沈某某、郑某某贪污案;

2.桑某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3.李某等人挪用公款案;

4.宋某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违法发放贷款、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该批指导性案例涵盖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违法发放贷款、违规出具金融票证、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罪名,涉及银行、期货、资产管理等国有金融机构,犯罪事实覆盖金融理财产品承销、金融票证出具和贷款发放、股权收益权代持、利用非公开信息证券交易等多个领域,均为实践中常见且具有较强代表性、指导性的案件,对依法惩治金融腐败具有示范指引作用。

【律师观察】

律师对金融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及第四十七批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意义作如下梳理:

一、金融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

金融领域职务犯罪一般是指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的公职人员利用公权力实施的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等犯罪。

2021年1月至2023年7月,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的金融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共计652人,贪贿类犯罪占比最高,其中,受贿罪411人,贪污罪149人,占金融领域职务犯罪人数的85.89%。与常规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犯罪行为相比较,金融系统腐败具有以下特点:

(一)涉案主体身份复杂,覆盖面较广

从近年来检察机关办案情况来看,涉案人员所在单位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以及各大国有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等国有金融企业,犯罪主体覆盖金融领域高级领导干部直至一线经办人员等各个层级,其中单位领导犯罪情况较为突出,该批典型案例中所涉主体也均为单位的中高层领导,这也体现出金融领域各环节权力寻租空间大、监管薄弱的状况。

同时,由于国家加大对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改制重组的力度,部分金融机构由国有公司改制成为国有控股或参股公司,投资主体多样、股权结构复杂,内部管理人员的任免程序、招录方式各有不同,给审查认定涉案人员是否属于公职人员、是否履行公务职责、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以及罪名认定等方面带来困难。

(二)金融领域特有的权力和资源成为攫取私利的工具

金融领域拥有稀缺的行政权力和巨额资金配置权,权力和资本勾连纽带的机会更多,犯罪行为涉及权力寻租、内幕交易等多个方面,从职务犯罪涉及的业务范围来看,大到金融业务资质准入、公司重组上市、证券承销投资,小到每笔贷款发放、股票期货交易策略,职务犯罪案件几乎覆盖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各个角落。如果公职人员思想变质,有关监管措施失灵,这些权力都可能“变现”,成为个人谋取私利的工具,危害极大。

(三)犯罪手段复杂隐蔽且具有专业化特点

金融领域腐败分子很多精通监管规则,熟悉市场操作,犯罪手段从过去的直接以权谋私转化为利用专业知识、通过金融业务程序进行作案。实践中,借用资本运作等市场行为实施权钱交易的情况也很常见,如以期权、股票发行、资产置换等市场经济手段为掩饰进行利益输送。同时,由于司法解释具有一定的滞后性,部分钻法律漏洞打“擦边球”的行为能否认定为犯罪,犯罪行为与正常市场交易行为的区别等存在争议,需从行为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等方面综合加以审查判断。

(四)危害后果更严重

金融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与国有资产损失等危害后果之间存在“涟漪效应”,数十万、百万的利益输送可能造成数十倍乃至更大的国有资产损失,同时金融腐败常常伴生金融违规经营、金融监管“注水”等情况,严重损害国家金融市场秩序和信誉,甚至引发金融风险外溢至实体经济。金融腐败和金融风险相互交织、相伴而生、互为因果,诱发并加剧系统金融风险。

二、第四十七批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意义

(一)加强对金融腐败犯罪手段的分析研究,穿透“合法外衣”揭示行为本质

如桑某案件中,对于通过股权收益权代持协议等金融投融资方式收受好处,检察机关通过对协议异常性特征的分析,揭示正常投融资交易与利益输送行为的差别,准确认定行受贿双方权钱交易的本质属性。

(二)深入研究法律适用中的疑难问题,准确区分此罪与彼罪

如宋某某案件中,对不具备出具保函、票据等金融票证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规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情节严重的,应当认定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同时,对于既有收受贿赂行为,又滥用职权违法发放贷款、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的,应当根据其行为特征厘清应适用的罪名,依法数罪并罚。

(三)增强检察机关审查判断证据的能力,为金融领域反腐“赋能”

对于手段隐蔽的犯罪,要透过现象查明犯罪本质,如沈某某、郑某某贪污案,系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在期货交易中提前“埋单”,继而与国有公司交易,侵吞国有资产,检察机关通过自行补充侦查以及借助专业力量深入挖掘交易行为的违法犯罪本质,利用“数据建模”等手段发现和展示涉案交易方式的异常特征,把握新型犯罪与传统犯罪的核心区别,准确认定罪名和犯罪数额。

(四)将追赃挽损贯穿于司法办案始终,依法能动履职

金融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一般伴随着大量国有资产损失,检察机关应用好用足法律手段,不让违法犯罪分子从中获利,为国家经济挽回损失。

如李某等人挪用公款案,检察机关精准判断涉案款项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或者应当追缴的情形,对于案件中涉及的不构成犯罪或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人员,因犯罪行为获利的,符合追缴违法所得条件的,建议监察机关对其获利部分予以没收、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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