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1问:采购人是否可以将政府采购项目直接委托其下属全资公司或事业单位执行?
答:不可以。政府采购项目应该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实施采购活动,依法产生中标、成交供应商,不得直接委托其下属全资公司或事业单位执行。
PART 2问:采购文件中是否可以将供应商成立党支部或党建工作表彰列为评分项?
答: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且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供应商的党建工作进行评价,看似具有政治正确性,但供应商党建工作情况与其提供的货物服务质量通常不具有相关性,且存在对新企业、小微企业以及非公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PART 3问:采购代理机构何时将投标文件移交采购人?
答:按照双方约定执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三条规定,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应当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档案保存等具体事项。移交投标文件的具体时间按照双方约定执行,如未约定,可补充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