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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问答 | 17期:公证人员或律师是否可以进入评标现场公证或见证评审过程?

发布日期:2023-09-06

01. 是否可以以高于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作为评审因素或实质性要求?

答: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规定,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设定的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因此,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以高于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作为评审因素或实质性要求,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但需注意,国家强制标准应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

02. 公证人员或律师是否可以进入评标现场公证或见证评审过程?

答:不可以。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六条规定,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因此,公证人员、律师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03. 服务采购项目,采购内容既有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服务,也有集中采购目录外的服务,是否可以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

答:采购内容是否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服务,应当严格按照集中采购目录判断。若集中采购目录对相关服务有金额要求的,采购该部分服务若没有达到相应金额要求,则不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服务。如果项目可以拆分,拆分后属于集中采购目录的部分,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其他部分既可以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开展采购。如果项目不能拆分,整个项目都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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