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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问答 | 19期:技术要求是否必须引用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标准、规范?

发布日期:2023-09-20

01. 采购人的下属公司是否能够参加采购人的政府采购项目?

答:可以。目前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并没有禁止此类情形,但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落实利害关系回避制度。

02. 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是否应当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答:单一来源采购与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没有必然关系。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六条、第七条规定,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单一来源采购没有价格竞争,是否事宜由中小企业提供与采购方式无关。但若项目符合第六条规定情形,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03. 采购需求中的技术要求是否必须引用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标准、规范?

答:目前针对此类问题的质疑、投诉较多,一般若采购文件的技术参数没有直接引用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标准或规范的,质疑人或投诉人认为相应技术参数没有明确执行的标准,若采购文件要求提供检测报告的,还认为没有提供检测标准无法检测。此类问题建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在技术参数清楚明了、表述规范,且不违反国家强制标准前提下,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以及《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第八条第二款“检验检测机构与委托人可以对不涉及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等作出约定”之规定,技术参数可以不直接引用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标准、规范,检测机构可以按照委托人要求出具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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