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动态】
1.最高法发布《关于优化法治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及涉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再审典型案例
2.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服务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典型案例
【重要动态】
1.最高法发布《关于优化法治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及涉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再审典型案例
2023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化法治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涉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再审典型案例12件。
近10年来,民营企业数量持续提升,占比增至93.3%。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是社会经济高质量的重要基础。引导民营企业充分利用破产重整、和解程序中的中止执行、停止计息、集中管辖等制度功能,及时保全企业财产、阻止债务膨胀,通过公平清理债务获得重生,通过经营结构调整实现高质量发展。
一、《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坚持问题导向,从六个方面对审判执行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用27个条文对中央《意见》中的19项内容进行了落实和细化: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落实“两个毫不动摇”,以高质量审判服务高质量发展。强调坚持全面贯彻依法平等保护原则,在司法层面真正落实对民营经济平等对待的要求。强调坚持能动司法理念,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在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环境中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二)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
1.加强对民营经济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制订司法解释加大对民营企业工作人员腐败行为惩处和追赃追缴力度,健全常态化冤错案件纠正机制,依法保护民营经济主体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2.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违法犯罪,严格规范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法律程序。
3.加强对当事人、案外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尽可能减轻追赃追缴财产等司法活动给民营企业和其他相关案外人的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畅通案外人在刑事追赃追缴程序中表达诉求的渠道。
4.强调了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人格权的保护,充分发挥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功能,及时制止侵害人格权的违法行为。对于故意误导公众、刻意吸引眼球的极端言论行为,利用互联网、自媒体、出版物等传播渠道,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进行诋毁、贬损和丑化等侵权行为,要予以严厉打击,切实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社会舆论环境。
5.强调在做好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改革的同时,积极延伸司法职能,在民商事、行政、执行过程中引导企业守法合规经营,强化防范法律风险、商业风险意识,推进民营企业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
(三)维护统一公平诚信的市场竞争环境
1.强调依法保障市场准入的统一,遏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加强对平台企业垄断的司法规制,依法打击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3.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激发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原始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
4.针对恶意“维权”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扰乱正常市场秩序行为,以及利用虚假、恶意诉讼侵害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5.强调既要以司法手段推动政府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诚信履约以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也要推动民营企业依法诚信规范经营,引导企业家遵纪守法,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弘扬企业家精神。
6.针对陷入困境的民营企业,要求完善相关重整机制和配套制度,加大挽救力度,推动有效化解民营企业债务链条。
(四)运用法治方式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和治理
1.强调有效拓宽中小微民营企业融资渠道,依法规制民间借贷“砍头息”、“高息转本”等乱象,降低民营企业的融资成本。
2.依法确认民营企业为吸引人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股权激励、年薪制等条款的法律效力,依法保障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引导民营企业与劳动者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3.强调规范股东行为,依法追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关联交易“掏空”企业、非经营性占用企业资金、违规担保向企业转嫁风险等滥用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责任,以法治手段破解“代理成本”问题,提高“内部人控制”的违法犯罪成本,维护股东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分离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4.强调促进民营企业绿色低碳发展,引导企业有序开展节能降碳技术改造、积极参与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等。
5.强调通过健全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推动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高质量发展等举措,为民营企业“走出去”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五)持续提升司法审判保障质效
特别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落实落细抓前端治未病、双赢多赢共赢、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等司法理念,增强实质性化解涉民营企业矛盾纠纷的成效,坚决防止因“程序空转”加重民营企业诉累,积极运用府院联动等机制,充分发挥司法建议作用,促进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纠纷,形成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工作合力。
(六)加强组织实施
人民法院将始终秉持依法保护、能动保护、平等保护、全面保护、实质保护、及时保护理念,充分发挥法治稳预期、利长远、固根本的保障作用,为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创造更加公正的法治环境、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二、典型案例的特点和意义
(一)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坚定立场。
人民法院处理涉企案件,要坚持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本次公布的段琪桂再审无罪的职务侵占案,发生在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股权转让过程中。原判未认定涉案企业股权已经有效转让的事实,从而认定段琪桂处分涉案项目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经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再审法院认定涉案企业股权已依法转让,段琪桂处分涉案项目是行使股东权的行为,不属于职务侵占,从而宣告无罪。
(二)体现了人民法院坚持依法监督、有错必纠的鲜明态度。
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是党的思想路线在审判监督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审判监督工作最重要的原则之一。本次公布的7个刑事典型案例中,6件为全案改判无罪,1件是对部分罪名改判无罪,一并公布的5件民事、行政典型案例也都通过再审程序纠正了原判中的错误,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中央决策部署的坚决贯彻,对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法律原则的有效落实。
(三)体现了人民法院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格局中发挥能动司法效应,促进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本次发布的三建公司诉兴宁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案,再审判决指出行政机关在对因政府原因与企业原因共同形成的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处罚时,应充分考虑“过罚相当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正确对待民营企业因历史原因形成的不合规行为,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合理预期和合法权益,要采取既能纠正非法占用土地,又能保护相对人信赖利益,还能实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执法方式。这就对机械执法提出了警示。
(四)体现了人民法院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界限,依法妥善处理民营企业经营中的不规范问题。
人民法院处理涉企案件,要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入刑标准,防止以刑事手段处理民事纠纷。对于法律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应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
2.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服务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典型案例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推进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的重大战略部署,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印发《关于为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着力积极发挥审判职能,持续优化东北地区营商环境;着力激发创新驱动内生动力,推动老工业基地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着力推进城乡融合和区域协调发展,形成整体合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着力践行“绿水青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理念,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着力增进民生福祉,为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和引领作用,最高人民法院现发布十个司法服务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典型案例,集中展示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能动司法,服务保障东北全面振兴取得新突破的工作成效。
一、坚持法治引领,切实维护市场经营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协调关系,要为各类经营主体创造稳定、透明、规范、可预期的法治环境。本次发布的案例涉及多种市场主体,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全面、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东北地区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在某矿业公司诉某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补偿职责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某区人民政府对被招商企业因政府行为遭受的损失进行补偿,有效保护了企业的信赖利益,同时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对推动当地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在吕某涉嫌合同诈骗、诈骗宣告无罪案中,人民法院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介入经济纠纷,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维护稳定、规范、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坚持能动司法,赋能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
人民法院充分贯彻能动司法理念,主动融入国家治理、社会治理,坚持实质性化解矛盾解决问题,促进“抓前端,治未病”,切实维护民营经济、小微企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某农业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中,人民法院充分借助调解手段促使合同继续履行,在法律框架内重新架起民营企业的合作桥梁,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在王某与某货站、刘某运输合同纠纷执行案中,人民法院妥善权衡执行目的与小微企业经营利益,让作为小微企业的被执行人能够对执行标的继续使用创造价值,有效促成执行双方合作共赢。
三、坚持人民至上,强化民生福祉司法保障
人民法院始终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放在首位,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努力提高案件审理水平,加强民生司法保障。在某食品公司诉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中,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对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霉菌项目超标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力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在某粮食公司破产重整案中,人民法院依法运用强制批准权,打破重整阶段的谈判僵局,使重整计划得以顺利通过,使企业数亿资产得以及时盘活,保障了企业职工的妥善安置和当地粮油市场的稳定发展。
四、坚持多元共治,构建共同保护生态环境资源格局
良好生态环境是东北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宝贵资源,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是环资案件司法裁判的核心目标。在本次案例发布中,特选取一件保护黑土地资源的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保护东北地区生态环境的决心和力度。某市检察院诉王某甲、王某乙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是吉林省首例适用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案件。该案中,被告非法开采泥炭土,情节特别严重,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对案涉土壤进行生态修复。该案判决后,被告主动履行了修复土壤等全部义务,经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案涉地块具备了基本耕种条件,实现了司法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资源的目的,取得良好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