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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和信走进998直播室 | 李翠玲律师:一杯小米粥背后的法与理

发布日期:2023-10-18

男孩电梯里玩小米粥袋,袋体破损小米粥洒落在电梯地面。老人走进电梯,一脚踩滑骨折住院。男孩应该承担老人的医疗费用吗?物业公司又有哪些责任?

近期,我所李翠玲律师受邀参加成都市广播电视台新闻频率(FM99.8)《998法治大讲堂》 普法节目录制,就该事件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分享。《998法治大讲堂》视频直播在成都市司法局、成都广播网网站同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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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翠玲律师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联席合伙人


案情回顾

7月的周末清晨,在读初中二年级的小明在小区外面的早餐店买了一杯简包装小米粥准备回家吃。走进电梯,小明熟练地按了家的楼层28楼,见电梯内没有其他人,小明开始抛玩小米粥,连抛数次后,小米粥掉到电梯门口的地板上,包装破损小米粥流了出来。这时刚好电梯到了28楼,小明拣起小米粥检查了下,走出电梯。后陆陆续续有几拨人乘坐电梯,大部分人没有发现,踩到电梯口的小米粥。

8分钟后,在家带孙子的王阿姨出门买菜乘电梯,在进电梯时踩到小米粥滑倒,左脚脚踝受伤无法站立,在物业公司的协助下,王阿姨被送至骨科医院治疗。第二天下午,王阿姨家属在小区物业服务中心调取了事发时的电梯监控,联系小明父母协商赔偿,小明父母明确表示拒绝。

王阿姨的儿子:经查看监控显示,你家孩子在电梯中抛玩小米粥,导致小米粥洒落到电梯门口,我妈踩到小米粥滑倒受伤骨折,现在在医院住院,你们打算怎么处理这个事情?

小明的父亲:我们家孩子还小不懂事,你妈是成年人进电梯时应该自己注意电梯内的情况,你们现在找小孩子赔偿不合适,小孩子也没钱。是物业公司没有及时打扫小米粥导致的,你们去找物业公司处理,这事儿跟我们无关。

王阿姨的儿子:你们到现在还逃避责任,也没有道歉,这个医药费你们要付。

小明的父亲:道啥歉?你们找物业公司付!

王阿姨住院期间,物业公司派人去医院探望,表示愿意依法承担责任。

物业公司小刘:王阿姨,现在好点了不?您要注意休息,注意营养。

王阿姨:谢谢小刘,现在没那么痛了。

王阿姨的儿子:我们去找了28楼那个小孩的父母,他们拒绝道歉也拒绝赔偿,到现在都没有来医院看望过我妈,说该物业公司赔偿,喊不要去找他们赔。

物业公司小刘:如果说承担责任,王阿姨受伤是小明抛洒小米粥导致的,事发前后我们的保洁人员都是常规做好了电梯的卫生保洁的,当时小明和其父母没有通知我们物业去处理小米粥,我们也没有发现电梯有小米粥,肯定小明和他父母应该是主要责任。该我们物业公司承担的我们依法承担,要是几方能够达成协商一致,我们也愿意付的。

王阿姨的儿子:现在他们明确拒绝赔偿,我妈出院之后,我们要起诉赔偿!

王阿姨治疗21天后出院,产生治疗费用6万多元。王阿姨出院病情证明书载明:出院后患肢严禁负重,加强左踝功能锻炼,加强营养,专人护理;休息3月,口服促骨折愈合药物;待骨折愈合后行内固定取出术,预计住院费用约12000元。两个多月后,王阿姨就致残程度、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向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致残程度为九级,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90日,王阿姨支付鉴定费用1200元。

王阿姨的家属与小明父母、物业公司协商未果,王阿姨向法院起诉,要求小明父母、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立案案由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判决小明父母承担70%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承担30%赔偿责任。小明父母、物业公司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改判小明父母承担90%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承担10%赔偿责任。

 

【文中人物、单位均系化名】

 

律师解读

问:王阿姨应该向哪个法院起诉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地点在小区,王阿姨是向小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的诉讼。

问:本案案由是什么?

答:一审法院立案时的案由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中物业公司提出异议,认为应当是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王阿姨进入电梯时踩到小明洒落在电梯里的小米粥滑倒致伤,小明属于侵权人,同时物业公司负有对公共场所的管理义务,王阿姨在公共场所受伤,主张物业公司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将案由从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变更为侵权责任纠纷。

问:本案王阿姨为何没有承担责任?

答:王阿姨进入电梯时踩到小明洒落的小米粥而滑倒受伤,在王阿姨之前已有数位踩到小米粥的乘客,且小米粥被踩踏已致其在地面上并不显眼,因此电梯口地面的小米粥要尽到较高的注意义务才能被看到。通常情况下,乘客进入电梯时,一般只需要注意电梯里有无乘客、有无大件障碍物等,不能苛求乘客刻意留意细小的、不明显的地面危险,不能将此种较高的注意义务强加给每一位乘客,王阿姨在进入电梯的过程中并不存在过错,故无需承担责任。

问:为何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小明承担主要责任?

答:小明抛玩小米粥导致小米粥洒落在电梯地面上,事发时其系初中在校学生,属于有一定文化知识的高年龄段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知晓小米粥洒落在电梯地面既污损公共环境卫生,又有致人滑倒的风险,而在小米粥洒落后,小明既未及时进行清理,也未采取其他有效措施示警或通知他人清理就离开了电梯间,使得电梯内小米粥污损和致人滑倒的风险一直存在。电梯间内空间本就狭小,小米粥洒落位置为电梯门开、乘客必经的电梯口地面。小明的行为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和主要原因,故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其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问:为何小明承担的主要责任由其父母承担?

答:小明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由于小明系未成年人,没有相应的民事赔偿能力,故由其监护人父母代为赔偿。

问:为何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物业公司承担次要责任?

答:物业公司提供的是一般物业管理服务,并不需要在每个电梯间配置专人管理,在小明洒落小米粥之前保洁人员已经将电梯打扫完毕,电梯内并无杂物或污物,物业公司已经尽到通常的管理及保洁义务,在没有接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要求物业公司在8分钟内就发现并清理干净电梯内洒落的小米粥也不太现实,有苛求之嫌。物业公司的过错在于没有及时发现并消除危险,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但对本案事故的发生所起的作用较小,承担次要责任。

问:为何一审、二审法院判决小明、物业公司责任承担比例不一致?

答:二审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及时发现并消除危险,对本案事故的发生所起的作用较小,其承担责任的比例不宜过大。同时小明及其监护人父母知悉事故情况后不及时致歉、不及时赔付医疗费,在诉讼过程中小明的监护人还存在不诚实陈述相关事实的情况,行为有违社会公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予谴责。故小明责任承担比例由70%改判为90%,物业公司责任承担比例由30%改判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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