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31日,由民盟成都市委法治工委委员、四川恒和律师事务所联席合伙人钟于律师撰写的《关于完善碳汇认购司法适用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的建议》,经民盟成都市委会选报,被民盟四川省委会、民盟中央采用。
◇钟于律师
民盟成都市委法治工委委员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联席合伙人
关于完善碳汇认购司法适用
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的建议
摘要:目前,部分法院在审理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领域案件时,将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由补植复绿等措施扩展至碳汇补偿,这种“摸着石头过河”的司法状态尚处于探索初期,客观上存在诸多欠缺。建议一是明确将碳汇认购作为量刑情节,厘清碳汇认购的适用范围。二是细化碳汇认购的量刑幅度。三是确定碳汇认购的适用规则。四是制定碳汇损害及碳汇认购核算规范。五是建立除权机制,对刑事案件中以“碳汇认购”而取得的碳排放权进行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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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目前,部分法院在审理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领域案件时,将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由补植复绿等措施扩展至碳汇补偿,以“悔罪态度好”“社会危害性减轻”为由予以从轻处罚。通过Alpha案例可视化系统的数据分析来看,在全国已公开判决书中涉及“认购碳汇”的案例共计14件,均为基层法院审结的刑事案件,其中福建省12件、四川省2件,判决刑罚中10件适用缓刑、9件适用附加刑,其中福建省顺昌县审理的7件均认购了顺昌县“一元碳汇”作为替代性修复责任方式,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审理的阿罗某甲等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作为“最高院司法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典型案例之十”,系从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有限公司购买碳汇并在碳市场注销。
2022年3月24日,福建省顺昌法院创先审结全国首例“以碳代偿”野生动物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人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通过“一元碳汇”小程序,认购1000元碳汇量用于代偿其造成的野生动物生态价值损失。被告人因非法狩猎罪被判刑8个月,缓刑1年。
毋庸置疑,允许被告人自愿购买碳汇,并将其纳入悔罪表现从而从轻量刑,是司法助力双碳目标实现的生动体现。从新闻报道来看,各地法院陆续进行了实践。但这种“摸着石头过河”的司法状态尚处于探索初期,客观上存在诸多欠缺。如:一是认购碳汇仅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森林资源民事纠纷司法解释中有具体规定,在刑法体系仅体现在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中,且为“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的概括性规定,对于碳汇认购在生态环境犯罪量刑上仍属“无法可依”,造成自由裁量尺度不一;二是适用条件和范围界定不明,目前已扩展到非法狩猎、非法采砂等其他类型犯罪案件;三是具体量刑幅度不明,导致罪责刑不相适应,恐形成“花钱买刑”、“同罪不同判”的诟病;四是缺乏专业鉴定或鉴定成本过高无法进行鉴定,行为人认购的碳汇量与被损害的碳汇量难以相当。
鉴于双碳目标的艰巨性、紧迫性和伟大意义,从法律上、技术上破解增加碳汇的机制显得十分急切,具体到碳汇认购的司法适用这方面有待进一步规范化,建议:完善现有法律,出台司法解释,同时,选取部分碳交易市场和实践相对丰富的地区进行试点,共同推进碳汇认购的司法适用。
一是明确将碳汇认购作为量刑情节,厘清碳汇认购的适用范围。参照相关司法解释,在林业、草原、湿地、大气保护以及其他与固碳减排密切相关的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领域案件对“碳汇认购”修复生态环境设定相应的量刑情节。同时,限制其他边缘化类型的犯罪,诸如野生动物、水生动物保护等未破坏森林资源领域案件被纳入进来。
二是细化碳汇认购的量刑幅度。《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没有环境保护类犯罪适用,而认购碳汇也是积极弥补损失的一种,可在第三部分常见犯罪的量刑中,加入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以认购碳汇情节确定更为明确的量刑幅度。同时规定认购碳汇仅可作为量刑考量的因素之一,且应以足够弥补造成损害为原则。在此基础上,将认购碳汇的数额进行具体划分,并在不同数额段内划分量刑幅度,并制定从轻或减轻量刑的最高限度,避免背离立法本意,沦为有经济能力的犯罪行为人的避风港。
三是确定碳汇认购的适用规则。认购碳汇司法适用的条件应设置顺位,把优先直接修复生态环境作为前置条件。同时,基于替代性修复作为直接修复补充的定位,要考虑认购碳汇与受损生态环境的毗邻性与关联性,遵循“同地优先、同质优先”的原则。
四是制定碳汇损害及碳汇认购核算规范。制定碳汇损害及碳汇认购计算规范,通过专业鉴定机构,承担对包括森林碳汇、海洋碳汇、草地碳汇、耕地碳汇、土壤碳汇等领域自损害至修复完成可能产生的碳汇价值损失的测算,同时根据碳汇损失量和当地碳汇交易价格,对受损失碳汇的价值量进行核算,出具《碳汇损害和认购测算专业意见书》。司法机关在专业鉴定机构的意见下,根据行为人是否缴纳保证金,或实质履行上述恢复生态赔偿责任的程度,参照量刑指导意见科学适用量刑。同时,在该规范中应明确,由行为人选择碳汇认购的生态修复方式的,由其承担相应的核算等费用。
五是建立除权机制,对刑事案件中以“碳汇认购”而取得的碳排放权进行除权。碳汇,或称碳排放权是一种可交易、可抵押的资产,未来碳汇或将增值,碳交易所成为与类股票交易所的投资市场。而行为人认购碳汇的同时也获得了碳排放权,如行为人因此而获利,将不符合罪责刑相当的原则。为避免此种情形,可实行登记制,将其购买的碳汇注销从而进行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