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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刑务观察127期 | 不诉率25.8%,犯罪结构呈现明显轻罪化,最高检发布今年前三季度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

发布日期:2023-10-30

热点关注

01.不诉率25.8%,犯罪结构呈现明显轻罪化,最高检发布今年前三季度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

重要动态

01.《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全文对外公布

02.揭露新型犯罪手段,最高检发布防范金融投资诈骗典型案例7件

03.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及10件典型案例


热 点 关 注


■ 不诉率25.8%,犯罪结构呈现明显轻罪化,最高检发布今年前三季度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

2023年10月25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今年1月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在刑事检察方面,今年1月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和决定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52万人;不捕39.2万人,不捕率43%。共决定起诉118.2万人,不起诉41.1万人,不诉率25.8%。

01关于刑事检察工作情况

一、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情况

2023年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和决定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52万人,同比上升32.4%;不捕39.2万人,不捕率43%。共决定起诉118.2万人,同比上升15.3%,不起诉41.1万人,不诉率25.8%。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情况

已办理的审查起诉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人数占同期审结人数的90%以上;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占量刑建议提出数的95%以上;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法院采纳人数占同期提出量刑建议数的97.8%。

三、刑事诉讼监督办案情况

1.立案监督

2023年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开展立案(撤案)监督9.6万件;监督后公安机关已立案(撤案)9万件。

2.纠正侦查活动违法

2023年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针对侦查活动违法行为,提出纠正31.1万件次,监督采纳率97.4%。

3.刑事抗诉

2023年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提出抗诉5300余件,法院采纳抗诉意见改判和发回重审3000余件,占审结总数的74.2%。

4.纠正刑事审判活动违法

2023年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针对刑事审判活动中违法行为,提出纠正1.5万件次,同期审判机关采纳率99.2%。

四、刑事执行检察情况

2023年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提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及检察建议8700余人;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严重违法行为提出纠正14.4万件;对监外执行活动违法行为提出纠正7.6万人;对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职不当提出纠正5.1万件。

五、办理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情况

2023年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1576人。

02关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情况

一、审查逮捕情况

2023年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1.8万余人,不捕3万余人,不捕率为62%。同期,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批准逮捕4.1万人。

二、审查起诉情况

2023年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决定起诉2.6万人,不起诉2.8万人,不诉率51.8%。审结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2.2万人,占审结数的38.7%。同期,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决定起诉4.6万人。

三、有关特殊制度适用情况

2023年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通过帮教回访、心理疏导、家庭教育指导等形式对不批捕、不起诉、被判处刑罚、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受刑事处罚等人员开展特殊预防3500余次;开展法治巡讲1.3万余次。

03关于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情况

一、信访工作情况

2023年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接收群众信访64.6万件;重复信访17.7万件。受理刑事赔偿申请500余件,决定给予刑事赔偿380余件。

二、司法救助工作情况

2023年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实际救助5.8万余人。

04其他方面的重大变化

一、犯罪结构呈现明显轻罪化

二十余年来,刑事犯罪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比例从1999年的45.4%降至2023年1至9月的17.2%,犯罪结构呈现明显的轻罪化,社会治理进入新阶段。全国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和加强轻罪治理体系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探索,以检察担当助力轻罪治理现代化。

1.准确把握宽与严的辩证关系,科学确定出入罪标准

充分考虑具体案件的危害程度和犯罪情节,2023年1至9月,对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犯罪嫌疑人不批捕21.5万人、不起诉36万人,依法做到“宽严有据、宽严有度、宽严相济”。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的适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12.5万件,确保逮捕措施规范精准适用。织密轻罪治理责任网,对不起诉案件向行政机关等有关主管机关提出行政处罚等检察意见4.5万件,督促追究被不起诉人的行政责任,实现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有效衔接。

2.繁简分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将繁简分流工作前延至侦查环节,2023年1至9月,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提前介入14万件,同比上升3%,在引导取证的同时,提出后续捕诉分流的建议。繁案精办、简案快办,一审公诉案件在案件量同比上升21.3%的情况下,办案时长减少3.2天,通过提升办案效率减轻当事人讼累。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效能,认罪认罚适用率达到90%以上,适用速裁程序28万件,同比上升19.8%,从快、从简、从宽的处理模式推动刑事诉讼模式向更有利于国家治理现代化方向转型。

3.注重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

2023年1至9月,开展刑事和解5.4万件,追赃挽损12.6万件,把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贯穿检察办案全过程,促进社会内生稳定。严格落实《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对涉嫌故意伤害罪且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已达成刑事和解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1.4万人。

4.有效开展犯罪预防,更好实现治罪与治理并重

将轻罪治理延伸至轻罪发生前,2023年1至9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1.1万份。

二、加强新时代网络法治工作

1.聚焦维护网络安全,筑起网络安全“防火墙”

依法严惩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犯罪。加大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司法保护力度,2023年1至9月,依法严惩网络黑客非法侵入、非法控制、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犯罪,起诉近1000人。推动压实网络运营者、数据处理者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起诉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1300余人;立案办理网络治理领域公益诉讼100余件。

2.聚焦人民群众安全感,全链条惩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网络犯罪

2023年1至9月,针对电信网络诈骗持续高发态势,结合“断卡”“断流”“拔钉”等专项行动,依法全链条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起诉电信网络诈骗3万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10.4万人,同比分别上升46.9%、12.3%。严惩利用网络手段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起诉2300余人。充分履行检察公益诉讼职能,织牢个人信息安全“防护网”,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5200余件。

3.聚焦数字市场和数字产业,以法治手段保障数字经济做大做强做优

2023年1至9月,聚焦电商平台监管漏洞,打击网络销假制假、食品药品安全等犯罪,起诉1700余人。加强网络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起诉利用网络实施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960余人;强化商业秘密保护力度,受理侵犯商业秘密罪同比上升1倍。

4.更新履职监督模式,融合助力网络法治现代化

坚持综合履职,推动不同部门之间信息共享、线索移送,2023年1至9月,检察机关内部移送线索1.5万件,以检察综合履职的整体效能实现对网络空间的综合司法保护。

三、入额院领导办案情况

2023年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入额院领导共办理案件53.9万件。其中各级院检察长办理4.6万件,占8.6%;副检察长、检委会专职委员及其他入额院领导办理49.3万件,占91.4%。

入额院领导办理案件中,刑事检察类案件(含刑事执行检察、未成年人检察、控告申诉检察)39万件;民事、行政检察类案件7万件;公益诉讼检察类案件4.4万件;案件管理类案件3.5万件。

四、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情况

2023年1至9月,全国各级检察院检察长、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共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1.1万人次。

重 要 动 态


■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全文对外公布

2023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众号发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文,对社会予以公布。

《条例》已经2023年9月20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七章,60条,分别为总则、网络素养促进、网络信息内容规范、个人信息网络保护、网络沉迷防治、法律责任及附则,其中针对对未成年的网络侮辱、诽谤、欺凌行为、诱导未成年人参与应援集资的不当行为、侵害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等进行了重点强调与规制。

■ 揭露新型犯罪手段,最高检发布防范金融投资诈骗典型案例7件

2023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防范金融投资诈骗典型案例。案例涉及基金、外汇、股票、期货、保险等主要金融业务,结合办案揭露常见金融投资诈骗手段,旨在增强社会公众识别、防范金融投资骗局的意识和能力,更好维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该批典型案例共7件,分别是:1.郑某等人假冒基金公司网络诈骗案;2.曹某等人利用虚假外汇交易平台诈骗案;3.武某凯等人非法荐股诱骗股民高位接盘诈骗案;4.唐某等人销售虚假保险理财产品诈骗案;5.马某等人利用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集资诈骗案;6.张某强等人设立虚假期货投资平台诈骗案;7.蔡某轩等人销售虚假投资交易软件诈骗案。

该批典型案例中,有的假冒基金公司、保险公司名义,在网络上进行虚假宣传,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投资者注资;有的利用虚假炒外汇、股票、虚拟币平台,虚构投资盈利、操控涨跌,诈骗被害人财物;有的虚构股评大师以提供投资指导为名,诱骗股民高位接盘;有的以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为名非法集资;有的以提高投资收益为诱饵,诱骗被害人高价购买金融服务或软件。这些案件的表现形式虽各有差异,但实质上都是犯罪分子将传统诈骗犯罪包装在各种金融产品、金融服务、金融平台之下,披着“投资”的外衣行诈骗之实。

■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及10件典型案例

2023年10月23日,最高检举行“全面履行检察职能 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发布10件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典型案例。

一、《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总结了近年来检察工作的经验做法,提出了检察履职的“三个坚持”,即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原则、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高质效检察履职办案,并重点从持续做优刑事检察、精准开展民事检察监督、强化行政检察监督、深入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加强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二、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典型案例

◎ 金某、刘某某、王某某等69人合同诈骗案

典型意义:

1.加强检察履职,确保全面、及时发挥监督作用;

2.加强一体履职,确保定性准确、指控有力;

3.加强能动履职,确保追赃及时、挽损全面

◎ 甘肃省庆城县段某、薛某职务侵占案

典型意义:

1.全面准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法惩治企业内部腐败犯罪;

2.汇聚刑事抗诉工作合力,确保法律监督知晓;

3.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积极开展诉源治理。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A公司、姚某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典型意义:

1.依托办案,拓展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路径;

2.多方协作,为民营企业提供“定制化”法律服务;

3.标本兼治,实现服务民营经济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 浙江省宁波市吕某某、姜某某等29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典型意义:

1.数字赋能,开展民企贪腐犯罪专项监督;

2.行刑衔接,合力营造优质法治化营商环境;

3.多项联动,助推车检行业民营企业行稳致远。

◎ 广东省深圳市J公司、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典型意义:

1.整改与预防并重,有力促进涉案民营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2.个案向行业延伸,助力优化民营金融企业行业生态;

3.平衡活力与秩序,探索金融领域民营企业合规有效途径。

◎ 江苏省苏州市A公司、仇某某等3人污染环境案

典型意义:

1.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深化涉案企业合规营造优良法治化营商环境;

2.坚持治罪治理并重,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3.创新运用多元化机制,实践国家双碳战略。

◎ 河南省安阳市Z公司申请立案监督案

典型意义:

1.高质效履行检察职责,助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2.促进诉源治理,提升检察办案监督效果。

◎ 甲置业有限公司等与何某、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申请监督案

典型意义:

在财产纠纷案件中,查封措施对于申请人的权利保障起到重要作用。如果出现明显超标的查封,则会导致当事人双方权利严重失衡,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可能对原本正常经营的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检察机关在审查涉民营企业案件财产保全和执行活动中是否存在明显超标的查封时,应按照目的与手段之间基本平衡的原则,围绕保全范围和标的物价值依法审查;查封财产为房产的,可参照房屋备案价、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介机构估价报告等估算价值。对于明显超标的查封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应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的方式予以纠正,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甲劳务公司与乙建设集团、乙建设集团山东分公司建设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纠纷抗诉案

典型意义:

1.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民营企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应当首先明晰相关专业性问题,为客观全面认定案件事实奠定基础;

2.检察机关应坚持平等保护理念,审慎稳妥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彰显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检察温度。

◎赵某某等人与甲汽车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

典型意义:

当事人恶意串通伪造证据、虚构事实提起诉讼,骗取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构成虚假诉讼罪。对经查明属于虚假诉讼的民事案件应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检察机关办理涉民营企业虚假诉讼监督案件,要坚持刑民协同能动履职,依职权充分用好调查核实手段查明虚假诉讼的事实,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应及时移送有关机关查处,必要时可与公安机关联合挂牌督办。要加大对虚假诉讼民事监督案件的跟踪问效,对法院无正当理由不采纳监督意见或再审裁判错误的,应上下协同接续监督,确保监督质效,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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