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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刑务观察128期 | 首次聚焦假释监督主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指导性案例

发布日期:2023-11-06

【重要动态】

1.首次聚焦假释监督主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指导性案例

2.最高检发布依法惩治串通招投标犯罪典型案例5件

3.最高检与国家文物局联合发布依法惩治涉文物犯罪典型案例5件

【重要动态】

1.首次聚焦假释监督主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指导性案例

2023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众号发布文章,10月16日,经2023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最高检以“假释监督”为主题发布第四十九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195—199号)。旨在厘清实践中的争议问题,明确相关法律适用规则,指导各地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检察职能,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

假释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刑罚变更执行制度,依法公正适用假释是刑罚执行公平公正的重要体现。从司法实践现状来看,假释的适用率极低是刑罚变更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办案数据看,近年来假释案件数量降幅明显,2020年较2019年下降30.8%,2021年较2020年下降41.2%,2022年较2021年又下降了14.0%。有的省份连续两年没有办理一起假释案件,这与同为刑罚变更执行方式的减刑制度适用形成鲜明对比,严重限制了假释制度功能的实现。

据悉,此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共包含罪犯向某假释监督案等五件,紧紧围绕假释监督案件办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既有对“再犯罪的危险”的判断、“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假释适用刑期条件的理解、财产性判项执行对假释适用的影响等法律适用问题,也有依法从宽适用假释、对相关罪犯从严审查等法律政策问题的把握。

一、五件指导性案例的突出意义

1.“罪犯向某假释监督案”(检例第195号)提出,在数字检察大背景下,检察机关要积极运用大数据监督模型,提升假释监督案件办理质效。

2.“罪犯杨某某假释监督案”(检例第196号)提出,检察机关可以通过与罪犯谈话、列席假释评审委员会、查阅会议记录等方式,在日常检察履职过程中,注重发现可依法适用假释而没有被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等监督线索。

3.“罪犯刘某某假释监督案”(检例第197号)提出,单位犯罪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非归责于罪犯个人的原因,一般不影响对罪犯个人适用假释。

4.“罪犯邹某某假释监督案”(检例第198号)对“假释案件中‘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是否包括先行羁押期限”的问题进行了明确。

5.“罪犯唐某假释监督案”(检例第199号)提出,检察机关要对毒品犯罪,赌博罪、盗窃罪等犯罪中再犯罪危险性高的常业犯或者常习犯,进行重点审查把关。

二、五件指导性案例的主要特点

(一)全面性

检察机关办理假释监督案件,既要监督符合法定条件可以依法提请假释,而刑罚执行机关未予提请的情形,同时也要监督不符合假释法定条件而由刑罚执行机关违规提请的情形,做到依法全面监督。本批次指导性案例既有依法监督提请假释的案例,又有监督不予以提请的案例,以利于各地检察机关全面准确把握假释适用的条件,防止片面追求扩大假释适用。

(二)针对性

本批次案例是最高检发布的第一批关于假释监督的指导性案例,专门聚焦假释监督主题,紧紧围绕假释监督案件办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既有对“再犯罪的危险”的判断、“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假释适用刑期条件的理解、财产性判项执行对假释适用的影响等法律适用问题,也有依法从宽适用假释、对相关罪犯从严审查等法律政策问题的把握,是对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进一步明确,有利于实践中一体遵行。

(三)导向性

本批次案例通过提炼相关指导意义作出一些提示性和导向性的规定,可以通过司法实践对相关问题进一步深化和丰富。如,对罪犯是否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判断一直是困扰司法实践的难点,“罪犯向某假释监督案”提出的“再犯罪危险系数评估法”,通过设置相关评价指标对罪犯是否有“再犯罪的危险”进行指标化量化评估,能够一定程度上增强再犯罪危险判断的客观性和科学性。再如,“罪犯唐某假释监督案”提出,检察机关要对毒品犯罪,赌博罪、盗窃罪等犯罪中的常业犯或者常习犯等再犯罪危险性高的罪犯,进行重点审查把关。该案例提出了要重点审查的罪犯包括“三类罪犯”等法定从严适用假释的罪犯,以及毒品犯罪等再犯罪危险性高的罪犯,此外还有哪些类型罪犯再犯罪危险性高应当重点审查的,还需要司法实践不断总结,确保假释制度依法准确适用。

2.最高检发布依法惩治串通招投标犯罪典型案例5件

近年来,部分不法分子为商业利益所驱动,在工程建设、设备采购等多个领域违规“串标”“围标”,导致招投标环节问题突出,串通投标、行贿、受贿等违法犯罪案件多发。串通投标是一种恶意竞争行为,妨碍招投标机制应有功能的发挥,给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造成隐患,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应予高度重视、依法严惩。

202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众号发布文章,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串通招投标犯罪典型案例。该批案例揭露常见串通招投标犯罪类型,旨在警示教育招投标市场主体,预防招投标领域犯罪发生。

该批典型案例有三个特点:一是充分体现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招投标领域犯罪、能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二是深刻揭示串通招投标犯罪的行为模式和主要类型;三是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该严则严、当宽则宽。5件典型案例分别为:

1.A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陈某等30人串通投标案

在案例一“A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陈某等30人串通投标案”中,对于涉案主体众多的案件,检察机关开展调查核实,充分评估案件处理对企业后续生产经营可能造成的影响,坚持宽严相济,分类处置。

2.付某某、徐某某等7人串通投标案

在案例二“付某某、徐某某等7人串通投标案”中,检察机关结合办案,引导涉案国有企业有效开展合规整改,助力守法经营。

3.陈某某、李某某等15人串通投标,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在案例三“陈某某、李某某等15人串通投标,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对于涉及多个犯罪行为的串通投标案件,检察机关根据行为人的不同作用,结合事实证据准确认定案件性质和罪数。

4.J公司、W公司、Y公司、洪某某等5人串通投标案

在案例四“J公司、W公司、Y公司、洪某某等5人串通投标案”中,涉案民营企业在检察机关建议下,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作用,探索“党建+合规”监督管理新模式,使合规整改更有效进行。

5.陈某某、邱某某等9人串通投标案

在案例五“陈某某、邱某某等9人串通投标案”中,深挖黑社会性质组织串通投标案件背后的“保护伞”,制发检察建议堵塞行政监管漏洞,凝聚合力从严打击招投标市场的黑恶势力。

3.最高检与国家文物局联合发布依法惩治涉文物犯罪典型案例5件

2023年10月30日,最高检、国家文物局联合举行“依法惩治文物犯罪 赓续中华历史文脉”新闻发布会,此次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近年来检察机关和文物行政部门打击文物犯罪工作情况,发布依法惩治涉文物犯罪典型案例。

今年2月,最高检、国家文物局等7部门联合印发《打击防范文物犯罪专项工作方案(2023—2025年)》,进一步完善打击防范文物犯罪联合工作机制,明确目标任务,并要求及时通报工作成效和典型案例,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防范打击文物犯罪工作。

据悉,2021年1月至2023年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和决定逮捕妨害文物管理犯罪案件1451件3192人,起诉1785件5020人,有力打击和震慑了文物犯罪。

此次发布的这批案例,是从各地报送的75件优秀案例中精选出来的,覆盖了涉文物犯罪的常见多发罪名,反映了当前文物犯罪的突出特点,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全链条打击文物犯罪、能动履职实现诉源治理等方面具有典型意义。具体情况如下:

案例一:李某某等16人倒卖文物,林某某等4人盗掘古墓葬,张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检察机关始终坚持对文物犯罪“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涉文物刑事犯罪,不断加大追捕追诉追缴力度,坚持对文物犯罪实施全链条打击。本案中,检察机关邀请文物专家全程参与提供专业意见,制定个案证据标准指引完善证据体系,强化团伙关系追查,全面深挖漏罪漏犯,共计追捕11人、追诉7人,由最初的一案3人扩展到三案21人,查清了文物盗掘、盗窃、倒卖、收赃等犯罪全链条,摧毁了涉案文物犯罪网络,与公安机关联合追缴被倒卖文物41件、查获其他私藏文物1386件。

案例二:王某某倒卖文物案

办理涉文物犯罪案件,坚持以证据为核心,对于倒卖文物案件中行为人收购出土文物后拒不交代去向的,可综合其他事实证据认定牟利目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检察机关将案件信息及时转化为数据资源,建立类案数据库,构建专项监督数据模型,通过信息比对锁定犯罪嫌疑人,并围绕其从业经历、收入来源、交易价格、购买次数、件数以及文物来源、保管方式等方面,完善证据体系,最终依法认定行为人明知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所获取的文物仍多次收购,且具有牟利目的,应以倒卖文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三:李某某、胡某倒卖文物案

检察机关对于以拍卖“合法”形式倒卖文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严惩;对于犯罪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本案中,行为人通过变造文物的方式骗取文物拍卖许可,企图用正规拍卖手段实现倒卖文物的非法目的。检察机关积极听取文物行政部门的专业意见,依法认定涉案文物属于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以涉嫌倒卖文物罪对行为人提起公诉;同时,由于犯罪行为破坏了文物的历史价值、科研价值和艺术价值,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行为人履行修复被损害文物的民事责任,实现了打击文物犯罪和保护文物并重。

案例四:周某某等13人盗掘古文化遗址,毛某某滥用职权,徐某某等2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现阶段,文物犯罪团伙作案、共同犯罪居多,近年来妨害文物管理犯罪案件中,共同犯罪占比达80%以上。为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准确定罪量刑,办案中对共同犯罪应准确区分主从犯,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本案中,检察机关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文物行政部门,对文物盗销链条的上下游犯罪及相关职务犯罪进行了全链条打击。同时,考虑到盗掘古文化遗址犯罪刑期较重,而行为人多是当地或邻村村民,主观恶性较小,且多为家中主要劳动力,“一刀切”的处理容易引发新的社会问题,检察机关通过综合考量盗掘人员的主观恶性、参与程度、具体作用、非法获利等因素,将其中2名组织者认定为主犯予以从严打击,11名参与者认定为从犯,并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案例五:陈某某等3人盗掘古文化遗址案

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认真落实普法责任制,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水下古文化遗址保护工作。本案中,检察机关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管理漏洞、安全隐患等问题,依法向侦查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及时查办水下遗址类案件、妥善保管依法扣押的涉案文物并及时移交文物行政部门;侦查机关对此高度重视,将涉案文物移交当地博物馆,并会同检察机关、文物行政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商讨水下古文化遗址保护工作。同时,检察机关通过公开听证、法治教育、专家说法等方式,加强以案释法,强化普法宣传,促进对水下古文化遗址等国家文物的多渠道、全方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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