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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刑务观察129期 | 《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发布日期:2023-11-13

重要动态

01 《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02 最高检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中国海警局执法部联合印发《办理海上涉砂刑事案件证据指引》

01.《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2023年11月13日,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贯彻实施,进一步建立健全联合惩戒制度,经充分调研论证,公安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起草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在2023年12月12日前提出有关意见建议。

一、《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共19条,主要包括6个方面内容:

(一)遵循基本原则

《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了联合惩戒应当遵循依法认定、过惩相当、动态管理原则,坚持预防、管理为主,注重源头治理、前端防范。

(二)明确惩戒对象

《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条至第四条规定了适用惩戒对象的范围,严格对照《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惩戒对象范围,进一步细化明确,更具操作性。

(三)细化惩戒措施

《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了金融、电信网络和信用惩戒的具体措施。对《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惩戒措施进行细化。

(四)采取分级惩戒

《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九条至第十条明确对不同惩戒对象分别设置2年或3年的惩戒时限,对惩戒期限内多次纳入惩戒名单的,连续执行惩戒期限不得超过5年;明确了适用信用惩戒、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条件,充分体现惩戒的适度性。

(五)规范惩戒程序

《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规范审核认定、惩戒告知、惩戒执行的具体程序,健全完善了联合惩戒工作机制。

(六)设置申诉核查

《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明确申诉、受理、核查、反馈、解除的程序和时限,充分保障被惩戒对象的合法权益。

二、《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三个坚持

(一)坚持依法认定、预防为主

《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严格按照《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确定惩戒对象范围和认定标准,列举了依法被实施惩戒的具体行为,区分了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和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认定惩戒对象的范围。同时,《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列出针对哪些人实施惩戒、针对哪些行为实施惩戒,主要目的是为了让社会公众清楚认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行为将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实现警示教育、预防犯罪的效果。

(二)坚持分级惩戒、过惩相当

《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对惩戒对象实行分级惩戒: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惩戒期限为3年;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惩戒对象,惩戒期限为2年。《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在综合运用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以及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惩戒措施的同时,还规定了既有协议约定的向国家行政管理、公共事业管理部门支付的款项除外,支付账户余额可以转出、提现,可申请新开立暂停非柜面出金业务的银行账户,为惩戒对象保留一张非涉案电话卡等,保留了惩戒对象基本的金融、通信服务,确保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充分体现惩戒的适度性。

(三)坚持动态管理、保障权益

《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强化依法惩戒的同时,对惩戒信息数据实行动态管理,并充分保障被惩戒对象的合法权益。《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规定了书面告知条款,明确要求将惩戒依据、期限、措施和申诉权利书面告知被惩戒对象。《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明确了申诉、受理、核查、反馈和解除等工作的程序和时限。

相关链接:

《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02.最高检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中国海警局执法部联合印发《办理海上涉砂刑事案件证据指引》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中国海警局执法部(下称“三部门”)联合印发《办理海上涉砂刑事案件证据指引》(下称《指引》)。《指引》共分六个部分,从办理海上涉砂刑事案件的基本原则、证据种类、取证要求和审查重点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提出明确要求。

一、《指引》的制定背景

(一)涉砂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情况

近年来,检察机关和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打击涉砂违法犯罪活动,但巨大的利益驱动导致盗采海砂犯罪仍然屡禁不止。据统计,2018年至2022年,沿海11省市检察机关对盗采海砂犯罪案件提起公诉689件1878人。其中,2022年提起公诉197件488人,件数和人数比2018年分别上升了258%和190%。

(二)依法严厉打击盗采海砂犯罪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据了解,海上涉砂类案件占海警机构办案总量的20%以上,是海上违法犯罪案件的主要类型之一。盗采采砂会对开采区的海洋水文动力、海水水质、海底底质、生物底栖环境造成破坏。特别是在海湾等沿岸近海非法开采海砂,会严重改变原始海床结构,引发海岸侵蚀、海水倒灌等生态灾害。

二、《指引》的主要内容

海上涉砂刑事案件主要涉及非法采矿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两个罪名。《指引》从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量刑情节等五方面分别规定了这两类海上涉砂刑事案件需要重点收集的证据,为审查办理该类案件指明方向。其中,对于犯罪主体,要甄别是否属于单位犯罪;对于犯罪主观方面,要查明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明知;对于犯罪客体,要查明行为人是否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对于犯罪客观方面,要查明行为人的盗采经过、盗采价值等。

《指引》明确,办理海上涉砂刑事案件,应当遵循证据裁判、全面客观、依法规范、权利保障四项原则,并依法列明了公安机关、海警机构侦查取证和检察机关审查办案应当把握的基本遵循,进一步促使办案人员树立证据意识。

《指引》对“证明客观方面的证据”进行了细化,具体包括“证明盗采经过的客观证据”“证明盗采经过的言词证据”“证明盗采犯罪数额的证据”三个部分。为积极回应调研中有些地方提出的“盗采海砂案件中犯罪数额认定困难”这一问题,《指引》单独设置一节,对如何查清盗采犯罪数额作出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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