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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刑务观察136期 | 加大行贿犯罪打击力度,刑法修正案(十二)将于3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24-01-02

重要动态

■ 加大行贿犯罪打击力度,刑法修正案(十二)将于3月1日起施行

热点关注

■ 两高发布惩治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等破坏营商环境犯罪典型案例5件,四川省成都市入选一例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典型刑事案例5件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非法行医类犯罪典型案例6件

■ 依法打击非法跨境金融活动,最高检、国家外汇局联合发布惩治涉外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8件

■ “两高”联合发布依法从严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5件


【重要动态】


1.加大行贿犯罪打击力度,刑法修正案(十二)将于3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二),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正案一共八条,实际修改的内容为七条,其中四条涉及惩治行贿犯罪,三条涉及惩治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

一、修订背景

这次修改是在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行贿犯罪的基础上对行贿犯罪的又一次重要修改。修改中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有针对性地对一些严重行贿情形“从重处罚”,加大刑事追责力度。

近年来,民营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8月底,民营企业在企业总量中的占比达到93.3%,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党中央始终高度重视民营企业发展工作,强调“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两个健康”,要求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从制度和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下来。

二、针对行贿犯罪规定的重点完善

我国刑法中行贿罪的最高刑是无期徒刑,在法定刑上体现了严厉惩治。刑法修正案(十二)修改的内容上,主要体现三个方面:

其一,在立法上进一步明确对一些严重行贿情形加大刑事追责力度,进一步明确释放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政策要求,将党中央确定重点查处的行贿行为在立法上规定从重处罚,具体包括七种情形:

1.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

2.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

3.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

4.为谋取职务、职级晋升、调整行贿的;

5.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

6.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7.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其二,调整提高单位行贿罪的刑罚。实践中,一些行贿人以单位名义行贿,规避处罚,导致案件处理不平衡,各方面反映对单位惩处力度不足,此次修改调整提高单位行贿罪的刑罚。

其三,对其他贿赂犯罪的刑罚作出相应调整。我国刑法根据贿赂犯罪的主体、对象、行为等不同,规定了较多罪名,对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作出调整后,为贯彻从严惩治的精神,相应地调整其他贿赂犯罪的法定刑,做好衔接和平衡。

三、对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相关犯罪规定的完善

刑法修正案(十二)对完善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相关犯罪修改涉及的条文包括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

其一,在上述条文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对国有公司、企业之外的其他公司、企业相关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相关背信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明确了法律责任;刑罚上,依照第一款国有公司、企业的处罚规定予以处罚。审议过程中,有意见提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除了商品之外,非法接受相关“服务”也是为亲友非法牟利的重要方式,刑法修正案(十二)对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中增加了有关“服务”的规定。

其二,此次修改在考虑实践情况的基础上,注重与相关法律的衔接,结合实践情况以及公司法修改情况等,对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作了进一步完善,将犯罪主体由“董事、经理”修改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需要注意的是,构成上述犯罪,在前提上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行为上具备相应的故意“损企肥私”行为,在结果上造成公司、企业重大损失,本质上是企业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搞非法利益输送,损害企业利益。


【热点关注】


1.两高发布惩治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等破坏营商环境犯罪典型案例5件,四川省成都市入选一例

2023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5件惩治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等破坏营商环境犯罪典型案例。典型案例犯罪涉及罪名包含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且多与诈骗罪、非法吸收众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相关联,对于构成手段与目的行为牵连关系的,择一重罪惩处。

案例一——姜某帅等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伪造身份证件,伪造武装部队印章案

姜某帅在四年间为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80个、国家机关公文2件、国家机关印章48枚、公司印章399枚、事业单位印章4枚、居民身份证25个、武装部队印章2枚,非法获利9.2万余元。他人利用伪造的公章实施了骗取银行贷款、获得商业伙巨额投资等行为。

姜某帅触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数罪并罚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案例二——孔某非合同诈骗案

孔某非冒用公司名义签订合同,通过P图方式伪造公章,合计骗得价值159万余元财物。

孔某非触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案例三——罗某诈骗罪

罗某伪造印章签订供油协议,骗取23万余元,触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四——王某业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案

王某业、王某经他人介绍认识后协商合作融资,约定由王某负责贸易业务端,王某业负责寻找担保、融资备案等。2021年3月至7月,王某业、王某等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王某业实际控制的广州稼盛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稼盛公司)为融资主体,公开虚假宣称该公司是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全资控股的四级子公司,谎称该公司对外有数千万的应收优质债权,并以王某业实际控制的中民百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民公司)、稼盛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稼盛公司)负责提供担保,对外亦谎称该两家公司系中储粮集团二级、三级子公司。王某业、王某等通过吉安中传金融资产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广西中安资产登记服务有限公司违规备案登记,将融资产品包装成《中储应收账款融资计划资产收益权产品》,以7.6%--8.8%不等的年收益率为诱饵吸引不特定公众投资,非法吸收资金共计4500万余元,主要用于支付融资居间费、备案费、公司经营及王某个人贸易业务。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某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对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对被告人王某斌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对被告人晏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考量二审期间退赃退赔、全额挽损情节酌情从轻处罚,2023年6月12日,二审判决改判被告人王某业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其余部分维持原判。

案例五——孙某良集资诈骗案

2020年7月至2021年7月,孙某良在兵哥梦公司没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盈利能力的情况下,对外谎称兵哥梦公司由国企控股,具有资金实力,通过发放传单、集中宣讲、组织跟团旅游等方式开展宣传,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该公司通过与投资者签订《网约车经营权暨委托运营合同》《广告传媒项目合伙协议》等协议,承诺月息3%,按月付息、到期返本,或办理到期返本付息的“兵哥旅居”会员卡等方式,共向450余名社会公众募集资金2014万余元,集资款主要用于孙某良个人挥霍和还本付息,造成实际损失1673万余元。

孙某良触犯集资诈骗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2.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典型刑事案例5件

近年来,部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虚假诉讼方式恶意逃避履行债务的情况时有发生,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此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的行为直接侵害债权人利益,严重背离诚实守信经营的法治文化,需要采取包括刑事手段在内的多种法律手段综合整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化法治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加强对虚假诉讼的甄别、审查和惩治,依法打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侵害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行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规范指引和行为导向作用,更好做到以案释法、以案明德,最高人民法院遴选发布近年来生效的5件依法惩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典型刑事案例,以明确相关行为的法律后果,有效回应社会关切。

虚假诉讼侵害民事主体合法权益,严重扰乱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破坏社会诚信,人民群众反映强烈,需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为此,2023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典型刑事案例5件。

此次发布的5件案例,集中反映了实践中存在的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的典型行为方式。

案例1“周某琼等虚假诉讼案”行为人通过虚假诉讼方式转移名下财产,恶意逃避履行债务;

案例2“刘某春、杨某勇虚假诉讼案”行为人通过以捏造的事实提出执行异议的方式,阻碍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查封的财产;

案例3“胡某利、陶某云虚假诉讼案”行为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恶意干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及时得到清偿;

案例4“周某云虚假诉讼案”行为人以虚构的职工工资申请仲裁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劳动仲裁调解书,以转移被冻结资金,逃避履行对其他债权人的还款责任;

案例5“郑某等虚假诉讼案”行为人通过捏造债权债务民事法律关系获得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后,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申报虚假的债权,意图达到转移公司财产的目的。

上述5个案例均属于“双方串通型”虚假诉讼,实践中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行为也主要属于这种类型,双方当事人“手牵手”到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诉讼中不存在实质性对抗,且多以调解方式结案,行为模式相对隐蔽,审查发现、调查取证难度较大,案件线索多来源于利益受损方的控告和举报。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民事案件过程中,需要高度重视案外第三人的控告举报和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及时发现、有效惩治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

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非法行医类犯罪典型案例6件

医疗卫生事业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极为重要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社会上存在的一些非法行医活动,扰乱正常医疗秩序,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近年来,非法行医类犯罪数量、人数均呈逐年下降趋势。2018年至2022年,全国法院一审共审结非法行医类刑事案件3800余件,判决人数5700余人。其中,2022年一审审结的案件数量较2018年下降约50%,审结的人数较2018年下降约46%。但是在非法利益的诱惑下,此类犯罪仍屡禁不止,且为了规避打击,呈现出场所愈加隐蔽、流动性大、屡罚不改等新特点,涉及案件类型也从传统领域向新兴的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等领域延伸,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构成威胁。

2023年12月23日公布的6件典型案例,是人民法院2018年以来审结的非法行医类犯罪典型案例,涉及妇产、医疗美容、辅助生殖、口腔等不同领域,具有较强的代表性:

案例一——于某非法行医案——利用封建迷信开具含有毒物成分的药方致人死亡,利用封建迷信开具含有毒物成分的药方致人死亡的于某非法行医案;

案例二——宋某兰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无证非法进行节育手术致人死亡,无证非法进行节育手术致人死亡的宋某兰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

案例三——宋某敏非法行医案——无证从事医疗美容行为致人轻度残疾,无证从事医疗美容行为致人轻度残疾的宋某敏非法行医案;

案例四——吴某荣非法行医案——非法实施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行为致人轻伤,非法实施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行为致人轻伤的吴某荣非法行医案;

案例五——许某越非法行医案——长期无证从事口腔诊疗行为,长期无证从事口腔诊疗行为的许某越非法行医案;

案例六——吴某娟非法行医案——明知他人没有行医资质仍将医院诊室对外承包致人死亡,医院法定代表人明知他人没有行医资质仍将医院诊室对外承包致人死亡的吴某娟非法行医案。


4.依法打击非法跨境金融活动,最高检、国家外汇局联合发布惩治涉外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8件

2023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惩治涉外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该批典型案例是检察机关和外汇管理部门综合运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手段,强化行刑衔接,严惩涉外汇违法犯罪的显著成果。

该批典型案例共8件,主要涉及跨境对敲型非法买卖外汇案件,分别是:赵某等人非法经营案,郭某钊等人非法经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郑某东等人骗购外汇案,徐某悦等人非法经营案,李某杰非法经营案,章某虎、章某娴非法经营案,王某良等人非法经营案,张某群、吴某锐等人非法经营、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案例对解决检察办案中指控证明犯罪难题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例如,正确把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进一步提高引导取证、证据审查能力,以查清境内资金流向为重点,紧盯关联账户,全面审查银行流水、通讯记录等客观证据,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言辞证据,在关联比对分析的基础上还原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模式,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当前外汇违法犯罪呈现新的趋势和特点:

一是资金跨境转移更加隐蔽。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更多采取跨境“对敲”模式,境内划转人民币,境外划转外汇,境内外资金独立循环,有意逃避监管视线。

二是资金交易更加快速庞杂。银行卡、POS机、网络支付等支付结算工具便捷、高效,不法分子在全国范围内多银行、多层账户间清洗、分散、聚合资金,虚拟货币等新型支付手段更增加了资金划转的隐匿性。

三是非法信息发布传播“社交媒体化”。社交网络、直播平台充斥大量信息,境外网站、聊天软件提供私密交流工具,不法分子通过公开和私密联络发布非法资金兑换招揽广告,对接非法交易,被打击封堵后,在极短时间内更换网址卷土重来。


5.“两高”联合发布依法从严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5件

202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助推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联合发布了依法从严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案例对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争议较大的问题进行了回应,进一步明确司法标准,加强办案指导。

该批典型案例共5件,分别是:苏某明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某中基集团、孟某、岑某集资诈骗案,郭某挪用资金案,郭某、王某职务侵占案,胡某等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5件典型案例涵盖了非法集资犯罪和私募基金管理人侵害投资人利益的挪用、侵占、商业贿赂犯罪等私募基金领域常见多发犯罪,不仅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对司法办案具有指导意义,而且为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划出“红线”“底线”,教育警示从业人员要合法募资、合规投资、诚信经营。

此外,5件典型案例有的通过立案监督对集资诈骗犯罪嫌疑人依法追诉;有的通过综合运用间接证据有力证明在私募基金复杂运作过程中的挪用、侵占犯罪;有的积极追赃挽损,不让犯罪分子获得任何经济上的好处。各案均根据犯罪事实、情节,依法判处罪责刑相适应的刑罚,彰显依法从严惩治私募基金犯罪的司法态度,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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