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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和信走进998直播室 | 李想律师:以法之名 守护家庭和婚姻

发布日期:2024-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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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想律师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近期,高级合伙人李想律师受邀参加成都市广播电视台新闻频率(FM99.8)《998法治大讲堂》 普法节目录制。《998法治大讲堂》视频直播在成都市司法局、成都广播网网站同步进行。

本期节目中,李想律师带来了的婚姻家事案例解读,就现今社会婚姻家事纠纷中的常见问题,如如何追回婚姻中出轨方赠与他人的财产、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一方的合法权益保护、原被告及第三人诉讼地位的确定、提起诉讼的管辖法院确定以及争取子女抚养权问题等为广大听众朋友答疑解惑。

此次李想律师的案例分享与深度法律专业解析,不仅为广大听众分享了实用的法律知识,也身体力行地助推普法宣传教育,主动承担起一名人民律师应尽的普法义务和责任,努力推动人民群众法治观念的普及。
案 例 简 介

李先生与许女士经朋友介绍相识后相知、相恋,很快两人便步入婚姻殿堂。许女士看中李先生为人踏实忠厚、大方不计较,婚后许女士为李先生生下两个可爱的儿子。

一转眼,哥哥已经10岁,弟弟也满8岁……在两人步入婚姻的第12个年头,许女士发现李先生出轨了助理张依。

许女士决定拿起法律武器捍卫家庭和婚姻的权利,于是一纸诉状起诉了李先生的“情人”张依,要求其返还与李先生交往期间的转款和贵重礼物。法院立案受理后,许女士向人民法院申请了调查令,调查了解具体涉及李先生与“情人”张依交往期间转账金额等详细情况。

经查明,李先生与“情人”张依近2年的转账记录高达500余万元。李先生订购的双份贵重礼品也是明确赠送给这位“情人” 张依的,而且随张依居住生活的还有一个年幼不满2岁的小孩……

诉讼程序究竟继续与否?撤诉?还是继续向前进?这条路对于许女士和李先生的婚姻也许是一场艰难的挑战,许女士很清楚:她可能面对的结局是赢了官司输了老公,但如果退缩撤诉,也就意味着她必须接受李先生的生活模式,甚至长期遭受精神折磨。(案例中人物皆为化名)

节目中,李想律师结合《民法典》相关法条作了解答并提供专业法律分析意见。


律师解答


问:关于丈夫李先生在婚姻期间与他人交往的转账及贵重礼物,是否可以通过诉讼主张他人返还?

答:本案中李先生转给情人的款项及购买贵重礼物的钱款为夫妻共同财产,则我们可以确定许女士能通过诉讼主张他人返还。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等均归夫妻共同所有。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本案中李先生显然没有取得许女士同意,就将钱款赠与情人,系无权处分。同时,李先生转款给情人、赠送贵重礼物给情人有违夫妻情感相互忠诚的法定义务,个体利益上损害了其配偶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上有损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即李先生的赠与行为无效,则许女士可以通过诉讼主张情人返还李先生赠与的钱款及贵重礼物。

此外,还有一种情形,许女士是无法通过诉讼主张返还转款的,即李先生赠与情人的钱款系个人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了仅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如果李先生赠与情人的款项为婚前财产,则许女士无权主张退回。

问:本案案由是什么?

答:实践中,原配起诉情人返还财产的案件案由主要有:赠与合同纠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共有纠纷、返还原物纠纷、物权确认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等。根据民事案由的相关规定可知,赠与合同纠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统属于合同纠纷;共有纠纷、返还原物纠纷、物权确认纠纷统属于物权纠纷。无论选择哪一类案由,救济目的都是第三者返还财产。司法实践中,原配多以赠与合同纠纷作为案由主张救济。本案许女士可结合赠与行为进行整体判断,确认案由。

问:许女士向情人张依主张返还财产应该向哪个法院起诉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可知,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本案许女士可向张依住所地法院起诉。但原配起诉第三者返还财产不应机械选择管辖法院,因为选择不当不仅会浪费诉讼的经济成本,还会延长整个诉讼的时间。若以赠与合同纠纷为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许女士还可选择合同履行地为起诉。选择管辖法院时应结合自己的诉求主张,在遵循便捷、高效、合理的基础上来确定。

问:如果许女士选择离婚,可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本案中如果许女士选择离婚,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取证,如在许女士起诉张依返还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中,可通过申请法院调查令的方式查明李先生在婚姻期间转账的数额等问题。同时,许女士可以选择协议离婚或起诉离婚,就夫妻共同财产和小孩抚养权问题进行协商或请求判决。本案中因为许女士长期在家相夫教子,对李先生的收入和事业等情况不知情,除了李先生转给张依的款项外,男方是否还存在其他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许女士应首先确认李先生是否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明确夫妻共同财产总额,然后主张分割。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就意味着在离婚诉讼中,法院会综合考虑照顾子女的原则和依法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许女士有权主张李先生少分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若李先生与张依同居,则许女士可以向李先生主张损害赔偿。此外,本案中许女士结婚后,为了更好的照顾好儿子和家庭,整天围着孩子和老公转,把家庭上上下下照顾得妥妥帖帖。许女士在照顾家庭方面负担较多义务,离婚时许女士作为抚育子女、协助另一方工作负担较多义务的,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李先生给予一定的补偿,人民法院也会按照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进行依法判决。

问:许女士和孩子们的未来是否充满了极大的不确定性?如果许女士作为妈妈希望和两个儿子一起共同生活,相关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

答:孩子的抚养权和出轨没有太大的关系,双方父母都有抚养的权利义务。法院判决孩子抚养权的标准是看由谁抚养更有利于孩子成长,就判给谁抚养,另一方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法院一般会考虑以下因素:夫妻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子女的年龄等。若许女士作为妈妈希望和两个儿子一起共同生活,可先争取两个儿子的同意。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许女士的两个孩子均已满8周岁,孩子能自主选择由谁直接抚养。同时,许女士应尽力证明孩子一直跟随己方(含自己的父母)生活。如果孩子一直跟随父或母一方长期生活,在无特殊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会判决改变抚养状态。因为稳定连续的生活环境和学习环境更有利于孩子成长。

问:由于李先生与情人育有一子,那李先生去世后,情人的孩子能否继承李先生的遗产?

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具有同等的继承权。如果被继承人没有设立遗嘱,那么就应该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如果李先生突然去世,并没有设立遗嘱,那么就应该按照法定继承来办理,即张依与李先生的孩子能继承李先生的遗产。

问:如果李先生书写承诺书,承诺今后与情人断绝来往,若做不到则净身出户。此种承诺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答:承诺书是否有效,主要考虑内容是否合法。若内容干涉婚姻自由,则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属于限制人身权利的条款,是无效的。承诺书中关于财产部分的有效性,则需要更进一步根据案件情况来判断,首先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然后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其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公序良俗,而一般而言,“净身出户”的说法涉及了大额财产,明显不公平的话,这样的条款可能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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