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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问答 | 36期:质量管理体系已运行超过3个月的认证程序,是否限制供应商成立年限?

发布日期:2024-01-24

01. 货物采购中,供应商在分项报价明细表中没有填写规格型号,是否应当作无效投标处理?

答:视具体情况而定。规格型号可能涉及履约交付,但不涉及同品牌处理,一般情况下供应商未填写规格型号信息的,也可以按照采购文件参数及其响应情况进行验收。评审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进行评审,若采购文件没有将规格型号填写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宜以供应商在分项报价明细表中没有填写规格型号为由,将其作无效处理。

02.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认证程序包括审核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已运行并且超过3个月,是否属于对供应商成立年限的限制?

答:不属于。质量管理体系已运行时间是办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程序,不等同于对供应商成立年限的限制。

03. 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代理机构实行名录登记管理,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一条规定,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三)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四)具备独立办公场所和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所必需的办公条件;(五)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具备必要的评审场地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并符合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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